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法律風險識別與預防

2021-9-16 17:17 來源: 北京仲裁委員會 |作者: 高原 黃瑞

事前調查,約定明晰,充分理解具體合同的風險及應對


充分理解交易風險和自身能力決定開展碳交易,在實施具體交易之前,還需進行必要的關于具體交易風險預防的事前調查,包括交易產品的市場行情、走向、政策趨勢等,特別是要充分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背景和資信情況,以決定是否實際成交簽約。對于初次合作的對象,可要求對方提供資質證明,具體包括:已開立三類賬戶且賬戶無異常、歷史成交記錄、碳資產持有情況、資金狀況及其他必要材料。對于已建立合作關系的對象,也需要注意其資質有無更新、三類賬戶有無異常變化、企業經營狀況是否持續良好等情況。盡可能避免在無特別應對措施的情況下開展保證金交易等高風險交易方式。在涉及回購交易安排時,還應有關于對方動態情況跟蹤、異常狀況應急處理的預案。

簽訂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時,要注意審查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否完備,約定是否清晰、有無歧義。合同的構成要件除《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一般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外,通常還包括術語的定義、交易方式、結算方式、碳排放配額或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清算方式、交易手續費用承擔、合同生效及變動(包括變更與解除)、法律適用等。此外,出賣人需保證其標的權利無瑕疵,雙方均需保證其所提交各項資料真實合法,訂立合同、轉讓配額所需企業內部條件均已滿足。實踐中,各交易所多會為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簽訂雙方提供協議轉讓合同范本。這些合同范本總結較長時間交易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出于保障公平交易、降低風險的目的而制定,交易參與人可提前聯系交易所取得相關合同范本作為參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非現貨買賣合同的其他交易合同中,由于其交易復雜性本身帶來的額外風險,交易參與人應針對具體交易識別風險并制定預防管理措施,其中涉及擬由對方分擔或承擔的風險安排,盡量通過協商將風險后果納入合同約定。同時,對于若干可能因政策不明或進一步變動影響合同的事項,即便交易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認為發生概率不大而不希望在交易談判中花費太多成本,也可以列明哪些類事項按照何種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如果對于預期開發過程中的ccer進行交易,雙方應注意到國家核證環節政策松緊及進程預期的風險。事實上,雖然現在新增備案程序暫停,但在暫停前已經發生類似原因造成交易延遲又疊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而最終形成爭議案件的情形。對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涉及政府備案等行政手續遲延造成交易產品交付遲延,很難在發生爭議后被認為構成不可抗力而對出賣人予以遲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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