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法律風險識別與預防

2021-9-16 17:17 來源: 北京仲裁委員會 |作者: 高原 黃瑞

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主要類別


在具體分析相關法律風險識別與預防之前,有必要先明晰作為討論基礎的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類別及相關法律關系。

結合實踐情況看,可以從不同維度討論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類別。廣義而言,與碳排放權相關的合同,包括與碳排放權履約配額清繳相關的排放量核查服務、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開發服務、碳交易信息服務、碳中和咨詢、碳市場進場交易等專業服務,以及與碳排放權投融資、擔保、衍生品等相關的全部交易合同,都可以納入廣義的碳排放權交易合同。

狹義而言,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則主要限于以管理辦法界定的、以碳配額和CCER為合同交易標的的合同。本文以下主要討論狹義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類別及相關法律關系。

1.按照交易產品劃分

2021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此前,2015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初期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現實中,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在加緊建設;七省市實際交易品種有二:一是碳配額,二是CCER。所以,如果按照交易產品劃分,碳排放權交易合同主要包括針對這兩個交易品種的合同。

順便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7年3月起,暫緩依據1668號文受理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備案申請,相應影響的是該交易產品的市場增量。此前已經完成備案注冊登記的存量,依法具有碳排放履約清繳的抵銷效用,也依然是七省市試點碳市場的交易品類。相應地,目前,碳配額交易合同與CCER交易合同在碳市場中同時并存。

2.按照交易方式劃分

與通常商品相比較,碳配額和CCER均屬于新型的、依據法規制度創設、登記于權利主體名下的交易品種。與之配套的是法規制度規定碳排放權交易都需要進入依法設立的交易所(以下簡稱進場)進行交易,并經由法定程序對交易實現后的權屬進行變更登記,以完成碳配額和/或CCER(以下簡稱交易產品)在不同交易主體之間的流轉。

從進場交易的具體方式上,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可分為線上公開交易和線下協議轉讓達成兩類合同。線上公開交易,是指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發送申報/報價指令參與交易的方式。線下協議轉讓,是指符合規定的交易雙方,通過簽訂交易協議,并在協議生效后到交易所辦理交易產品交割與資金結算手續的交易方式。

3.按照交易關系劃分

就進場交易合同的法律關系而言,結合目前實際交易種類、金額和數量的主要情況,可以將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劃分為現貨買賣合同與其他交易合同。

現貨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其名下登記的交易產品出售給買受人的合同。該類合同在目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占據主要份額。與前兩種交易合同分類相組合,現貨買賣合同又可以分為線上或線下交易達成的,針對碳配額或CCER的不同買賣合同。

其他交易合同,則是指除現貨買賣合同以外的各種交易合同,包括實踐探索中的交易產品質押擔保合同,也包括以交易產品在一個交易中做出售及回購安排、以達到短期融資的復合型交易合同。除買賣關系之外,其他交易合同因具體交易內容不同,可能涉及擔保、投資、融資等其他法律關系。實踐中,以交易產品為標的,一方在以約定價格出售的同時,約定在未來約定日期以另一約定的價格進行等量回購的回購交易,也受到歡迎。

此外,基于對交易產品市場價值預期的不同判斷,實踐中已經出現將進場現貨買賣交易,納入未來一攬子更大交易組成部分的復雜交易合同,例如購買權交易合同,其交易關系往往包括進場前權利義務及進場實施最終交易產品過戶等多個階段一攬子交易的范圍、權利、義務、風險及責任。這種復雜交易的初始合同中,往往包含后續再簽訂進場現貨買賣合同的內容,形成履約過程中由指定主體再簽訂并履行具體現貨買賣合同的連環或群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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