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法律風險識別與預防

2021-9-16 17:17 來源: 北京仲裁委員會 |作者: 高原 黃瑞

動態管理,及時索賠,充分做好履約溝通與證據留存


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參與人應動態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管理。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標的物及價款的交收、結算都必須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及與其連通的注冊登記系統和結算系統來完成,合同簽訂完成到最終合同執行完成之間還存在合同遞交至交易所、買受人將價款及手續費通過結算系統轉到交易賬戶、出賣人將標的物從注冊登記系統轉到交易賬戶、出賣人將手續費(如有)從結算系統轉到交易賬戶、交易所核驗雙方交易賬戶內標的物及資金狀態、交易所完成標的物交割并發起資金結算指令、結算系統返回結果等諸多環節。因此,簽訂完合同后交易參與人應保持與對方及交易所的及時溝通,直至合同順利執行完畢。

對前文所述保證金交易、回購交易等特殊交易方式,交易參與人應特別關注對方的情況。在發現由于對方經濟狀況惡化、賬戶狀況異常等情況,可能出現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應及時索賠、及時止損。可視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具體情形,分別依法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乃至解除合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往往最初的違約行為是在合同當事人相對友好平和時期發生,有的可以較快解決,有的則逐漸發展并逐步升級。因此,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履約過程中的證據問題。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履約中,均傾向于當面交談而疏于制作和留存證據,或者雖然有會談紀要/記錄但沒有對方參與人員的簽字或認可內容的證明材料。實際業務中,確實有的違約先表現為意外延遲或看上去有合理理由,所以,經常有經辦人員掉以輕心或一廂情愿,認為對方很快就會回到正軌;如果對方的違約逐步升級或拖延持續發展到雙方反目針鋒相對時,才發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例如雙方互動中顯示違約原因或在先違約當事人等信息的證據),錯過最佳時機,往往悔之晚矣。總而言之,履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風險管理基礎,甚至好的證據制作和留存措施可以迫使理性的交易對方回歸爭議和談軌道。在不少合同爭議案件中可以看到,雙方講的案情完全是截然相反的兩個故事,但是,各自都對自己陳述的案情(故事)不能提出無可辯駁的證據。如果對方已經保留充分的證據顯示其在合同爭議中的勝訴可能,對于經營情況正常、具有償債能力的當事人而言,出于正常的逐利目的,其理性選擇肯定是不要再額外承擔案件敗訴的更大損失后果(至少額外發生案件起訴費用和律師費);換言之,合同雙方都可以通過履約證據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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