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法律風險識別與預防

2021-9-16 17:17 來源: 北京仲裁委員會 |作者: 高原 黃瑞

未雨綢繆,約定仲裁,充分用好商事仲裁的保密優勢


在簽訂碳排放權合同時,還應當注意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合同爭議解決依法可以選擇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應結合交易特點和可能的爭議審理需要來進行比較和選擇。

大量商事合同爭議解決的實踐表明,與訴訟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比較,仲裁具有保密性和專業性的比較優勢,是更適合碳排放權交易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同時,在人民法院將訴訟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向全社會公開(除符合特定條件不適合公開的少數案件裁判文書)以體現司法公開的背景下,對于碳交易主體也必然面臨著一旦涉訴而大概率地被社會公眾,包括其各類(潛在)交易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知悉案件情況和裁判結果的問題。權衡利弊來看,大量商事主體主動選擇了約定仲裁,以避免自己的合同交易信息在將來發生訴訟案件時被公開的情形。甚至很多大型企業對于涉訴合同價格、交易內容公開的敏感度,超過了具體個案的得失,因為現實中還存在一旦涉訴被第三人進行信息挖掘和炒作帶來的聲譽風險。綜合考慮現階段法院對碳交易案件審理經驗相對有限,以及整體上“案多人少”、資源有限的現實,筆者通過對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爭議解決的專項研究,建議對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并對相關合同約定注意事項進行了充分討論,在此不再一一展開。

需要說明的是,與“上醫治未病”同理,在碳排放權交易合同中預先考慮交易參與人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以及無法通過協商自行解決而通過案件處理,恰恰是建設性的預防措施。在中國的商業文化里,交易主體一般懷著良好的愿望進行生意磋商時,似乎習慣于避免談論萬一將來矛盾升級到打官司的話題。殊不知,不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就等于選擇訴訟;如果交易參與人不能在合同簽約談判時共同協議仲裁,則在發生爭議時再想與對方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事,即便法律規定認可當事人隨時可達成仲裁協議,但出現難以調和的矛盾時,協商仲裁的可能性和交易成本都與最初合同磋商簽約時難以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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