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形成對“污染者負擔”方式的有力補充
在環(huán)境治理領域中,以往更多的是關注廢水、廢物、廢氣和噪聲,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視程度不夠。近年來,土壤污染事件頻發(fā),政府和公眾對土壤污染防治越來越關注。我國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土壤污染防治包括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對受污染土壤進行改良修復的活動,防治的主力方式仍然是“污染者負擔”,污染防治基金只是一種補充方式,僅適用于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責任人無力進行修復等情形,在責任人明晰但無力進行修復的情況下,基金可對責任人進行相關費用的追償。從國際經驗來看,基金的來源可以包括政府財政撥款、環(huán)境稅、環(huán)境罰款和賠償、社會捐助、對污染者的追償款等。
2020年2月底,財政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等六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規(guī)范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明確基金按照
市場化原則運作,各出資方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本次《指導意見》在幾天后出臺,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后續(xù)應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先行先試,盡快落實。各省土壤使用情況和污染情況不同,應在調查評估的基礎上,針對自身情況規(guī)范資金的設立和使用,使省級資金更具針對性和靈活性,切實解決自身的土壤污染防治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