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支持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構建

2020-3-11 13:31 來源: IIGF

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研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綠色保險險種。一些發達國家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意識到工業的高速發展給環境帶來的損害,著手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進行緩解。美國和德國實行強制性保險模式,并通過立法保障實施,保證環境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能夠得到合理賠償,同時降低企業賠付成本,使企業運營不受重大影響。而英國和法國實行“強制+自愿”性的責任保險模式,對重點領域實施強制性保險,而對于潛在環境風險較小的領域,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保險來規避風險。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2008年開始在一些省市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2013年,原環境保護部和原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涉重金屬企業為強制投保企業。2017年5月,原保監會發布《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責任保險風險評估指引(JRT0152-2017)》,對化學原料及化學制造企業的環境風險從政策、經營、管理、工藝、儲存運輸、行業、標準評級、環境敏感性、自然災害九個方面提供了量化指標,是我國首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金融行業標準,為保險機構業務開展提供了指引。

2017年6月,原環境保護部和原保監會聯合制定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包含立法目標、適用范圍、投保與承保、風險評估與排查、賠償、罰則等具體內容,提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簡稱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5月審議并原則性通過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標志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將取得重大突破。

雖然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動上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存在不少阻礙其發展的問題。首先,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僅為倡導性條款,不具法律強制性。其次,我國長期以來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追究企業的環境污染責任,關于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不夠詳盡,缺乏可操作性。這些法規制度上的不完備導致在實際執行層面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保險公司操作難度大,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

本次《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研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對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視程度的進一步深化,后續應盡快出臺正式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并明確相關配套制度和執行細則,在污染行業全面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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