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政策解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為加快打造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保駕護航 ...

2024-2-4 22:14 來源: 司法部網站 |作者: 賴曉明

多方合理提升碳市場交易監管效能,全面加強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風險防范和管理


  一是明確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的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兩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全面加強了對碳交易主體、碳交易活動及碳市場風險的監管力度。《條例》將禁業限制人員參與交易、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活動全面納入交易監管。操縱市場和擾亂市場秩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相關罰則體現了碳市場的嚴肅性,也對正常按照規定購入配額完成清繳的企業起到了保護作用。

  三是貫徹落實統一大市場要求,明確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場。為協調全國碳市場和地方碳市場的關系,貫徹落實統一大市場要求,《條例》對未來地方碳市場發展方向進行了明確。《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市場應當參照《條例》相關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管。《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場。全國碳市場與目前正在運行的地方碳市場各自獨立運行。此外,為避免重復管理,已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市場交易。

  三、總結

  法治是市場的基石,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作為我國碳市場的基礎性行政法規,《條例》公布標志著碳排放權交易這一市場化機制在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為下一步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礎保障,為拓展碳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防控市場風險、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重要的里程碑。可以預見,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國碳市場將迎來創新發展的巨大機遇,交易規則將更為完整清晰,交易主體將更為廣泛多元,交易產品將更為豐富多樣,交易方式將更為靈活便捷,風險控制將更為全面有效,信息披露將更為公開透明,市場運行將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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