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政策解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為加快打造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保駕護航 ...

2024-2-4 22:14 來源: 司法部網站 |作者: 賴曉明

明確了交易核心要素,在堅持碳市場作為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總體定位的基礎上逐步提升市場活力


  一是界定了碳市場交易產品的現貨屬性。《條例》第六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我國碳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交易產品以配額現貨為主,配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發放,重點排放單位獲得配額后即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交易。未來,結合碳排放管理有關要求,其他圍繞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產品經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到全國碳市場進行集中統一交易。

  二是明確了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主體。《條例》明確,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名錄。重點排放單位是碳排放的主要管控對象,承擔清繳履約責任。此外,為保障市場公平,《條例》特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禁業限制人員)均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三是確立了以協議轉讓和單向競價為主的交易方式。按照《條例》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動均應當由交易機構場內組織,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同時,《條例》第十五條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其中,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一方提出買賣申請,多個對手方按照規定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條例》確立的現貨交易方式,既符合現階段碳市場相關主體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需求,也是適應碳現貨市場特點的重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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