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碳市場建設 推動碳金融發展——訪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藍虹

2022-1-18 11:05 來源: 金融時報 |作者: 馬梅若

CCER市場有望于年內重啟。CCER與全國碳市場如何更好地發揮協同作用?


  藍虹:ccer是全國碳市場的重要補充,不僅可以豐富交易產品種類,提升市場的流動性,發現有效市場價格,降低控排企業的履約難度,還可進一步提振市場參與者信心,提高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以及對全球自愿減排碳交易市場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CCER體系起步于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暫停于2017年3月。截至2020年底,全國CCER累計成交約2.6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并且由于供應量的減少,近年來CCER交易價格持續走高。全國碳市場的首批企業的碳排放量超過40億噸,這意味著CCER的規模有望達到2億噸,而未來如果化工造紙等高耗能行業再納入碳交易市場,CCER的需求量將會繼續增長,目前CCER存量規模顯然無法滿足市場需求。

  此外,CCER交易既是碳排放權配額交易的重要補充,還是活躍碳市場、盤活碳資產的重要途徑,1單位CCER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CCER可以幫助控排企業實現1∶1配額清繳,抵消企業的實際排放量。CCER的出現給予企業更多選擇,企業可以在碳配額與CCER的搭配下,能夠實現以更低成本填補配額缺口、實現履約。

  我認為,CCER有極大潛力可以成為中國與國際碳定價機制鏈接的橋梁。如果考慮允許符合規則的國際機構與企業共同參與境內外CCER項目的開發,并完善相關規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國際資金參與國內CCER項目的開發,助力中國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另一方面,可以為中國企業境外自愿減排項目提供標準,推動中國企業履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的社會責任。

  CCER的國際化是發展趨勢。我建議主管部門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有關審核規則,明確國際買家準入門檻;同時,積極探索并制定國際買家在境內開戶以及參與交易的流程,制定關于符合規定的國際公司或機構在CCER注登系統和交易平臺開戶、參與交易的相關細則。此外,考慮到上述國際買家進行CCER境內交易和跨國轉移時可能涉及的外匯管理等問題,應在相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明確規定,或者通過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發布配套細則的方式,有效管控和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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