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礪始得玉成,全球最大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21-1-7 10:43 來源: 碳市場研究中心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比例和項目類型要求浮出水面


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明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定義,“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這代表管理辦法將此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即ccer)的16個領域縮減成3個,其他領域的CCER減排量將不再被認可。

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到,“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5%的抵消比例按照試點碳市場的經驗來說,比例偏高,將會對碳市場造成沖擊,因此后續相關規定可能會在項目年份和所在地域等方面提出較為苛刻的條件。

此外二十九條還提到,“用于抵銷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即重點排放單位開發的減排量。因為重點排放單位開發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其減排效果很可能在排放量核算中體現了,如果再進行交易,將出現會重復使用的情況。因此重點排放單位開發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將不被納入。

對于企業來說,試點地區經驗顯示,通常情況下,CCER的單價低于配額,因此使用CCER履約將可能降低企業的履約成本。但是主管部門會對CCER項目類型、抵消比例、所在地域、項目年份等等作出限制。未來企業在選擇CCER進行履約時需深度理解政策要求,確保購買CCER滿足相關政策要求,避免資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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