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最終獲得的配額數量將以書面進行通知,如有異議將在10個工作日內得以解決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提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碳排放配額后,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此舉相比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反饋的時間要求,提升主管部門的辦事效率,使企業利益得到進一步保障。但企業需要對書面通知的查收保持高度關注,一旦錯過了七個工作日的有效期限,將不再有配額調整的申請機會。
此外,如果企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在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也可申請復核,時間要求與上述皆為一致,具體可參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