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制度現狀及問題分析

2014-12-9 13:37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資源稅是對開采地下礦藏資源和生產鹽征稅,對于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促進國家資源合理、有效、節約地開發利用,防止亂采濫伐資源,減少資源損失浪費有積極的作用,是保護資源的重要稅種和主體稅種之一。

       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1993年稅制改革以后,1994年1月1日起,國家開始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個人)征收資源稅,新資源稅制從原來的3個稅目擴大到了現在的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主要是實行“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以調節級差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2004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的稅額標準。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2007年8月1日起,我國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又大幅上調。這是我國自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第一次大幅度調整上述3類礦石的資源稅。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這是在近期一系列稅收政策調控基礎上,再次對高污染、高能耗以及資源性產品等“兩高一資”產業加以調控。當前,我國資源稅作為一個具有環境調節功能的稅種對環境調節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資源稅性質定位不當。我國現行資源稅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并不是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種,其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中企業由于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所形成的級差收入,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資源稅應有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作用。同時,由于資源稅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又因為是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往往起到鼓勵地方對資源過度開發的作用,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第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于狹窄。資源稅的課稅對象很廣,OECD國家課稅對象除了不可再生資源外,還包括水和森林等可再生能源。而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只是側重于對不可再生資源的保護,而對可再生資源則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尤其是具有重大生態環境價值的水、森林、草原、濕地、地熱等資源長期處于資源稅的稅收調節之外。這種狹窄的征稅范圍,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也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從而必然導致非應稅資源遭到大肆揮霍和毀壞。

       第三,資源稅計稅依據有待改善?,F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開采和生產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己經開采但未銷售或未使用的資源不征稅。這就是企業對開采而無法銷售或自用的資源不用負擔任何稅收代價,變相鼓勵了企業對資源的過度開采,其后果就是對資源的無序開采和積壓浪費。第四,單位稅額偏低。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反映劣質資源和優質資源之間的單位級差收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銷售政策,后來資源價格放開,資源稅并沒有做相應調整。過低的單位稅額所形成的巨大利潤也使得礦主鋌而走險,使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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