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主要通過七方面24項舉措,助力國家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在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業務方面,《意見》提出,將優化綠色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綠色信貸規模和占比,強化對綠色項目的信貸服務支持;大力發展綠色債券,擴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建立綠色債券項目儲備,推動綠色債券增量擴面;促進綠色和可持續發展領域投資,支持開發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指數、ESG、碳價格相關指數,推出更多基于綠色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產品。
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加強對綠色金融產品的監管?劉明康認為,要引入金融屬性,以避免
碳排放交易
市場和綠電市場上出現的流動性不足風險,增強
碳交易價格信號的強度。但是,引入金融屬性完善這兩個市場的功能建設,要注意管控好相應的金融風險,尤其要堅決避免復雜金融產品(如各種復雜的
衍生品)的介入,因為歷史教訓告訴我們,所有的衍生產品都極易成為背后為套利而層層嵌套加杠桿的偽裝品。當我們想把綠色金融市場服務與多層級的資本市場發展相對接的時候(如評級債券市場和高收益率債券市場),更應事先建立好對有限持牌合格的機構投資人以及碳排市場做市商的系統性風險有效監管制度和相應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