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機遇和嚴峻挑戰,金融機構應該做些什么?
金融體系以及監管部門,要讓金融體系能夠更好地滿足
碳中和所帶來的金融需求,以及更好地防范相關風險,需要做至少六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綠色金融標準要進一步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碳中和目標
過去我們制定綠色金融標準時,有階段性的考慮因素。比如2015年編制的綠債目錄,當時包括了清潔煤項目。當時霧霾非常嚴重,利用脫硫脫硝、超超臨界等清潔煤技術把霧霾降下來,是改善環境非常重要的工具。因此,雖然清潔煤技術的應用可能產生
碳排放,但根據當時的條件和
政策偏好,我們也把它列為了綠色項目。
但現在情況不同,過去七年全國霧霾指標(即PM2.5水平)下降了60%多,水質量也提高了很多,我們對碳中和的重視已經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此背景下,未來綠色金融的標準制定應該以碳中和作為主要目標或約束條件。如果某個項目能滿足一類環境目標,卻同時損害了另一類環境目標,這種項目就不應該放進標準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新一版《綠色債券目錄》(征求意見稿)已經刪除了清潔煤之類的高碳項目。其他的綠色金融標準,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產業目錄等,也應該按照這個思路進行修改。
第二,環境信息披露
企業做好碳核算之后,這些數據要披露出來,這樣金融機構才能知道哪些經濟活動、哪些項目是高碳的,為投資人尋找低碳項目提供支持。在企業層面披露碳相關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未來,監管部門肯定會強化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對上市公司,對發債企業,甚至對未上市的公司,對中小企業,都會逐步建立強制性的碳、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同時,金融機構也要披露碳、氣候相關信息。
從銀行的角度來講,必須要知道貸款所支持項目的碳排放和
碳足跡,而且要有規劃地把碳足跡降下來,最后降低到零,以實現碳中和。因此,銀行碳足跡的計算和披露也非常重要,未來也應該變成強制性的監管要求。
此外,還要披露銀行和投資機構持有的棕色資產信息。過去金融機構自愿披露綠色資產,但現在應該要求這些金融機構也披露棕色的,即污染性和高碳的資產敞口,以防范這些資產所產生的風險。高碳資產未來可能變成壞賬,不知道可能變成壞賬的資產有多少,就意味著這個金融機構不了解這個風險,也不可能管理好這些風險。因此,棕色資產的總量和所占比重(即風險敞口)等信息必須得計算和披露。這方面面臨的短期挑戰是棕色資產的定義一定要明確,這是監管部門近期應該要集中精力研究和明確的內容,使金融機構有統一的標準來進行披露。
第三,強化對低碳投融資的激勵機制
過去,有一些對綠色金融的激勵機制,包括再貸款、地方擔保、貼息等,總體力度不夠大,覆蓋面不夠廣。2021年年初,我在一篇文章中提了一系列強化激勵機制的建議,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設立更大規模的專門支持低碳項目的再貸款機制,以降低綠色低碳項目的融資成本。
二是要開始研究降低綠色風險資產權重和提高棕色資產風險權重的激勵機制。如果把綠色資產的風險權重降下來,實際就是對所有綠色貸款給了低成本的激勵機制。提升棕色資產(包括高碳資產)的風險權重之后,就會增加這些貸款的融資成本,引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減少對這些高碳項目支持的力度。
第四,在產品層面需要有更多創新
支持碳中和的金融產品創新至少可以羅列幾十項。舉例來說,信貸和債券產品(或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產品)可以考慮和碳足跡掛鉤。這些金融產品的利率和接受貸款或債券融資主體或項目的碳足跡掛鉤:如果主體碳足跡下降快,利率就會降低;如果降得慢或者上升,則利率就要上升。因此,這類產品是持續引導企業減碳的激勵機制。
另外,轉型金融是一類支持減碳、同時防范金融和社會風險的創新工具。現在歐洲已經有轉型債券和公平轉型基金的金融產品,用來支持目前是高碳企業但會在若干年之內轉型成為低碳或零碳的企業。最近亞開行與我商議能否找一家企業進行試點轉型金融。比如,利用國際上一些低成本的資金,也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去并購煤電企業,成為它的主要股東,并制定一個5-7年的轉型計劃,在5-7年之內把這家煤電企業轉型為新能源企業。這類金融創新是碳中和最需要的。
第五,金融機構自身要實現碳中和
金融機構落實碳中和,要求其貸款、投資項目實現碳中和,也要求其自身運營實現碳中和。如果不能完全降低到預期目標,則通過購買
碳匯或者花錢來種樹,這些都是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操作的典型碳中和方式。作為金融機構,雖然其自身碳排放相對于它貸款、投資支持的企業的碳排放是很小的,但這些做法能夠給企業客戶做個榜樣。
第六,國際合作
碳中和是具有巨大外部性的活動,任何地區減碳的受益人都是全球70億人,必須通過國際合作來強化共識和減少「搭車行為」。因此,在國際上近幾年建立的許多綠色金融國際平臺中,中國都發揮了非常積極乃至引領的作用,比如:
(1)2016年,中國擔任G20主席國,當年中國發起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此后改名為可持續金融研究小組),推動形成了發展綠色金融的全球共識。2021年意大利擔任主席國期間,提出恢復G20可持續金融研究小組,并邀請中國和美國擔任小組共同主席,現在這個小組已經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批準正式恢復。在未來的一年乃至數年中,中國和美國將合作推動G20平臺下全球可持續金融共識的形成。
(2)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是歐盟在2019年倡議發起的,中國也作為第一批發起成員加入。在這個平臺之下,由中國和歐盟共同牽頭成立了一個可持續金融標準工作組(Working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共同推動形成一套基于中國綠色金融標準和歐盟可持續金融標準的統一標準(Common Ground Taxonomy)。未來有了這套標準以后,可以明顯減少跨境綠色資金流動所面臨的交易成本,也可以被其他國家、地區和
市場在自愿基礎上采用。
(3) 央行綠色金融網絡(NGFS),中方是八個發起國之一,現在已經擴大成80多個國家所參與的央行和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平臺。該平臺正在推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許多政策共識,包括氣候因素對金融穩定的影響、環境風險分析方法論、數據與披露
問題,以及生物多樣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