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15 14:10 來源: 《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 張小平
試點地區 |
相關文件中是否提及有償分配 |
是否提及拍賣 |
是否規定拍賣細則 |
未提及有償分配。在《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中提及,“市發展改革委確定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為調整量,用于重點排放單位配額調整及市場調節。” |
《北京市碳排放權公開市場操作管理辦法(試行)》中有專章規定拍賣。 |
《北京市碳排放權公開市場操作管理辦法(試行)》中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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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配額總量,制定配額分配方案。 配額分配以免費發放為主、以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等有償發放為輔。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僅在交易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穩定市場價格使用,具體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因有償發放配額而獲得的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工作。” |
同前 |
無 |
上海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費或者有償的方式,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配配額。”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提及“試點期間,碳排放初始配額實行免費發放。適時推行拍賣等有償方式。”后來傾向于“有償競價”的提法。 |
無 |
湖北 |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于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于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
未出現。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使用“競價轉讓”的提法。 |
無 |
重慶 |
未提及 |
未提及 |
無 |
廣東 |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四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并逐步降低免費配額比例。” |
廣東省發改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經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審議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應包括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名單,年度配額總量,免費配額與有償配額比例,配額分配原則、方法與程序,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數量、發放平臺與發放規則等。”第十一條規定,“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組織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控排企業可自愿到有償配額競價發放平臺(以下簡稱競價平臺)購買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按第四章規定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配額有償發放所取得的收益,應專項用于促進減碳工作以及相關能力建設。”在歷年的《配額分配方案中》規定了“有償發放”和“競價”。 |
無 |
《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中未提及。《深圳市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第十六條 配額分配采取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進行。無償分配的配額包括預分配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和調整分配的配額。有償分配的配額可以采用拍賣或者固定價格的方式出售。” |
同前 |
無 |
試點地區 |
拍賣時間 |
平均成交價(元/噸CO2) |
成交量(噸CO2) |
北京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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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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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4-06-30 |
48 |
7220 |
2017-06-30 |
38.77 |
41855 |
|
2018-07-31 |
41.54 |
305327 |
|
湖北 |
2014-03-31 |
20 |
200000 |
重慶 |
無 |
||
廣東 |
2013-12-16 |
60 |
3000000 |
2014-01-06 |
60 |
3892761 |
|
2014-02-28 |
60 |
1130557 |
|
2014-04-03&2014-04-17&2014-05-05 |
60 |
528884+679471+528796 |
|
2014-06-25 |
60 |
1362870 |
|
2014-09-26 |
26 |
2000000 |
|
2014-12-22 |
30 |
701442 |
|
2015-03-27 |
35 |
422461 |
|
2015-06-10 |
40 |
314643 |
|
2015-09-21 |
16.1 |
300000 |
|
2015-12-21 |
15 |
300000 |
|
2016-03-29 |
12.9 |
500000 |
|
2016-06-08 |
不成交(申報量少于計劃發行總量) |
||
2016-09-21 |
9.88 |
500000 |
|
2017-01-04 |
15 |
500000 |
|
2017-03-27 |
16.5 |
500000 |
|
2017-06-05 |
不成交(申報量少于計劃發放總量) |
||
深圳 |
2014-06-06 |
35.43 |
74974 |
試點地區 |
相關文件名稱 |
發布日期 |
具體規定 |
北京 |
《北京市碳排放權公開市場操作管理辦法(試行)》 |
2014-06-10 |
1.本市配額拍賣采取單輪封閉競買的形式。每個競買人可提交多份競買書,每份競買書均應注明競買配額的數量及競買價格等內容。競買數量應為100噸配額的整數倍,競買價格應為0.1元人民幣的整數倍,每份競買書只能注明一個競買價格。 2. 每次拍賣前,市發展改革委應根據市場情況設定保留價格。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價格不得低于保留價格,否則競買書無效。 3.每次拍賣中,單個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15%,單個非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5%。 4.本市配額拍賣采用統一價格結算。按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對所有競買書的競買數量進行累加,累計數量達到拍賣數量時的最低競買價格為結算價格。 5.所有買受人按照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優先順序獲得配額。當所有買受人累計競買數量大于拍賣數量時,競買價格等于結算價格的競買人在該價格下可獲得的配額數量,為剩余配額數量與其在該價格的競買數量占該價格總競買數量比例的乘積,并向下取整。 |
上海 |
《關于組織開展2016履約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競價發放的通知》 |
2017-06-17 |
1.此次所競買的配額只能用于競買人本單位2016年度履約清繳,不能用于市場交易。 2.競買底價為上海碳排放配額(SHEA)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間所有交易日掛牌交易的市場加權平均價的1.2倍,且不高于42元/噸。具體競買底價將由上海環交所于6月29日收市后公布。 3.在規定競價申報時間內,競買人通過交易系統可進行買入申報。申報價格不低于競買底價時,申報有效。 4.競價申報結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所有有效申報進行排序,以發放總量內最低申報價作為競買統一價成交。(1)競價申報時間結束后,系統按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所有有效申報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對于價格相同的申報按照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排序(2)根據排列結果,以發放總量內最低的申報價作為競買統一價,并按照排列順序根據競買人的申報數量逐一成交。(3)當競買申報量小于或等于發放總量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競買人申報數量成交;當競買申報量大于發放總量時,排列末位的可成交申報,按實際可競得數量成交。 |
《關于組織開展2017履約年度上海市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競價發放的通知》 |
2018-07-17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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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湖北省2014第一次碳排放權配額競價轉讓公告》 |
2014-03-24 |
1.競買底價為每噸20元人民幣。 2.根據《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市場參與人續以不低于基價的價格進行報價競買。在競價時間內,交易系統將按照價格優先、數量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配對進行成交,直至配額全部轉讓。 |
廣東 |
《2013年度廣東省排放配額有償發放公告》 |
2013-12-09 |
1.競買底價為每噸60元人民幣。 2.競買量:(1)控排企業:2013年度配額總量的3%或以上;(2)新建項目企業:建成后預計年度碳排放總量的3%。 3.采取統一價成交方式。發放時間結束時交易系統將所有競價申報按照價格優先原則進行排序,價格相同的申報按照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排序。當申報總量不大于發放總量時,所有的申報按照競買底價作為競買統一價,按申報總量成交;當申報總量大于發放總量時,申報價格從高到低排列,依發放總量內的最低申報價作為競買統一價,按發放總量成交。 |
《2013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二次)公告》 |
2013-12-24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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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三次)公告》 |
2014-02-2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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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四次)公告》 |
2014-03-26 |
1.本次發放有償配額總量為360萬噸。4月17日的發放量根據4月3日發放后剩余的配額量確定,5月5日的發放量根據4月17日發放后剩余的配額量確定。具體數量另行通知。 2.發放時間:2014年4月3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4月17日9:30-11:30,13:30-15:30;2014年5月5日9:30-11:30,13:30-15:30。 3.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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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有償發放(第五次)公告》 |
2014-06-16 |
1.競買人資格 未購買或未足額購買2013年度有償配額以及進行了配額調整的控排企業。 2.競買量 控排企業2013年度配額總量的3%,及配額調整部分的3%。 3.成交方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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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一次)》公告 |
2014-09-18 |
1.競買底價為每噸25元人民幣。 2.競買量:控排企業和新建項目企業不限制單次競買量及總競買量,其他機構及組織單次競買量(單筆申報)不得低于5000噸。 3.成交方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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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二次)》公告 |
2014-12-15 |
1.競買底價為每噸30元人民幣。 2.競買量、成交方式等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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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三次)公告》 |
2015-03-18 |
1.競買底價為每噸35元人民幣。 2.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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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四次)公告》 |
2015-06-02 |
1.競買底價為每噸40元人民幣。 2.其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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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方案》 |
2015-09-08 |
1.配額有償發放數量:2015年度配額有償方法的數量為200萬噸,分四期競價發放。每期有償發放的數量將另行公告。當期未能成功發放的有償配額,省發展改革委將收回,原則上不再投放市場。 2.原則上在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6月下旬安排一期有償發放。具體日期由廣碳所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3.競買人資格:包括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投資機構。 4.申報數量和價格:競價人單筆申報價格不設限制。競價人單筆申報量不得低于1000噸,在競價時間截止前可多筆申報,但每筆申報通過系統提交后均不可撤銷。單個競價人的累計申報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總量的50%。 5.政策保留價:2015年度配額有償發放將設置政策保留價,作為競價的最低有效價格。政策保留價按照競價公告日的前三個自然月廣東碳市場配額掛牌點選或掛牌競價交易平均成交價的80%計算。 6.競價成交方式:競價成交采取統一成交價的方式,并要求量價滿足相關條件方可成交,具體如下:(1)競價時間結束后,交易系統自動將所有競價人申報按照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先后排序,申報價相同的按照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先后排序。(2)當申報價高于政策保留價的申報總量小于當期發放總量時,所有申報均不成交。(3)當申報價高于政策保留價的申報總量大于或等于當期發放總量時,按照申報排序先后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筆申報價作為統一成交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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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第一次)公告》 |
2015-09-10 |
1.本此發行對申報價格不設限制。根據《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方案》,本此政策保留價為12.84元/噸,作為競價最低有效價格。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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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第二次)公告》 |
2015-12-10 |
1.政策保留價12.8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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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第三次)公告》 |
2016-03-18 |
1.政策保留價12.69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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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四次)公告》 |
2016-05-30 |
1.政策保留價12.27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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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一次)公告》 |
2016-09-09 |
1.政策保留價9.37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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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二次)》 |
2016-12-21 |
1.政策保留價為11.27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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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三次)公告》 |
2017-03-15 |
1.政策保留價為16.09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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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第四次)公告》 |
2017-05-24 |
1.政策保留價為15.15元/噸。 2.其他與《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權配額有償發放方案》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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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拍賣公告(第001號)》 |
2014-05-20 |
1.拍賣底價為每噸35.43元人民幣(以截止5月27日的市場平均價格的一半為準)。 2.拍賣申報:投標人在拍賣時間內只能進行一次拍賣申報,一次申報可提交3組報價,3組報價數量不得超過投標人允許的最大申報數量。申報一經提交不可撤銷。 3.中標原則:(1)有效申報數量高于或等于拍賣數量時,按有效申報價格從高到低排序,以全部拍賣數量募滿為止時的價格作為最后中標價格;(2)申報價格等于最后中標價格的投標人有多個,且該價格申報數量超出配額剩余匹配數量時,以該價格各投標人申報數量占各投標人申報總數量的比例乘以配額剩余數量分配,按最后中標價格成交;(3)有效申報數量低于拍賣數量時,以所有有效申報中的最低申報價格成交。申報價格高于拍賣底價的申報為有效申報。 4.最大拍賣量:參加拍賣的投標人的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其2013年度實際碳排放量與2013年度實際確認配額之間差值的15%。否則視為無效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