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草案的分析

2020-5-9 21:08 來源: NCSC

針對歐盟戰略草案的評述


歐盟提出的戰略草案主線清晰、內容詳實,從報告邏輯架構、減排目標和技術路徑、行業減排重點、支撐條件和成本效益分析等諸多方面均進行了充足的考慮,從側面反映了歐盟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并對推動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工作,進行了長期深入的設計和思考。對比其他國家已提交的長期低排放戰略,歐盟的戰略草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戰略草案減排目標較為先進。戰略草案提出的2050 年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目標,超出歐盟之前提出的較1990 年減排80%~95% 的上限值2,超過《巴黎協定》提出的“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之間的平衡”的要求,甚至高于IPCC 1.5 度特別報告提出的“2050 年全球范圍內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到本世紀下半葉所有其他溫室氣體達到中和”的目標,體現了歐盟作為公約附件一締約方率先減排的主動意愿。盡管根據歐盟立法進程,戰略草案仍需根據各方意見進行多輪修改,關于長期目標仍待歐盟議會于2009 年通過2050 年較1990年減排80%~95% 的發達國家整體性減排目標各成員國多方博弈后才能最終確認,但戰略草案本身已經體現了歐盟致力于引領全球氣候行動的戰略意圖。

二是戰略草案以詳實研究為依據提出技術實施路徑。戰略草案除25 頁的草案正文外,還附帶長達393 頁的技術支撐報告,既是對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歷史進程的回顧,也是對未來工作的全面展望。技術支撐報告參考并整合了諸多歐盟已有研究成果,回答了歐盟選擇2050 年凈零排放目標的科學依據,梳理分析了在歐盟、成員國、區域等層面的既有減排政策和實踐,并針對全經濟范圍溫室氣體排放分析了不同減排技術路徑下的減排潛力、分行業技術路線、整體減排成本、投資需求和經濟社會效益等,即從技術和經濟兩方面論證了戰略草案的可行性,從而使相關結論做到有理可循、有據可查,為政府決策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

三是戰略草案與歐盟成員國長期低排放戰略尚存差異。盡管歐盟議會于2009 年通過了2050 年較1990 年減排80%~95%的減排目標,但這是一個發達國家整體性減排目標,對歐盟乃至各成員國而言并不具備直接的法律約束力。而目前,歐盟針對2030 年氣候和能源目標,要求歐盟各成員國于2018 年年底之前向歐洲委員會提交各自的《國家氣候和能源計劃》草案,也難以在成員國層面直接對歐盟長期低排放戰略的制訂提供直接支持。因此,戰略草案與各歐盟成員國已提交的長期低排放戰略在方法學、減排目標、減排情景/路徑、覆蓋行業、主要任務等方面都存在不協調。在減排目標上,歐盟整體的目標顯著高于成員國捷克(較1990 年減排80%)、法國(較1990 年減排75%)、英國(較1990 年下降80%)、德國(2050 大范圍碳中和);在覆蓋行業上,戰略草案中的2050 年減排目標包含來自土地利用和林業的減排貢獻,而法國、捷克、英國等國未明確其遠期目標是否包括;在方法學、減排情景、技術路徑和主要任務上,各國長期低排放戰略也存在差異,無法與歐盟戰略草案形成呼應和匹配。

四是戰略草案高度關注公眾參與。歐盟委員會以多種多樣的方式邀請各利益相關方參與長期低排放戰略的討論,有效提升了公眾對經濟、能源、生活消費、農林業低排放轉型的認知水平,增強了公眾對能源價格、就業等領域短期的負面影響的接受度。在2800 多項回復和150 多份意見書中,超過半數支持戰略草案提出的長期減排目標,大多數(60% )預計低碳轉型將提升歐盟的競爭力,這一方面為歐盟委員會進一步完善戰略草案提供了指導,另一方面也為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后續開展的政府決策提供了民意基礎。

五是戰略草案尚未成為具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根據歐盟的立法程序,目前戰略草案是歐洲委員會以通函(Communication )的形式向相關決策機構提交的草案文件,相當于是一份討論稿,后續須按照各方意見進行多輪的修改、討論,待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雙方批準后,才能具有正式法律約束力。考慮到戰略草案與各歐盟成員國已提交的長期低排放戰略在多個方面仍存在較大差異,而捷克、法國、德國長期低排放戰略已分別通過政府決議、法案、政府內閣的確認,歐盟戰略草案最終是否可以在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兩個層面獲得一致通過,仍存在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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