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議
1、加強頂層設計
與前期試點相比,參與全國
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數量巨大,初步估算約有1萬家,而且涉及行業眾多,該機制更為復雜。因此,在全國碳排放
市場構建方面,頂層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建議完善與
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法律
政策體系,在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同時,還要出臺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使碳排放交易相關法律政策形成多層級、相配套的體系。對外要重點處理好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銜接
問題,使相關制度設計適應巴黎氣候大會后全球
碳市場發展的新形勢,特別要與中國國際
減排承諾相適應;對內要處理好地方政府特別是試點省市相關政策與全國碳排放交易政策的銜接問題,避免出現脫節或沖突問題。其次,建議加強與碳排放交易運行密切相關的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盡快建成國家、地方、企業三級碳排放合算、報告與核查體系,最好依托現有試點建設全國碳排放交易注冊登記體系,強化相關數據的可獲取性及真實性,確保整個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運行。再次,需要創新支撐碳排放交易的財稅、投資、價格、金融等政策,推動碳排放交易與財稅金融政策的融合,重點加強
碳金融市場建設。
2、打造自由開放的交易市場
建設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一方面需要推動已經試點的區域性碳排放交易體系向全國性交易市場過渡,另一方面則需要在尚未試點的區域盡快建立相關市場。與前期試點不同的是,國家碳排放交易市場打破了行政區域限制,排放配額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按照《“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區根據國家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企業開展配額分配”。 因此,企業除了與本轄區內單位交易配額外,也會進行跨區域交易。而這都有賴于開放自由的交易市場。在全國性碳排放交易市場尚未建成之前,建議7個試點省市打破行政區域限制,率先啟動跨區域交易工作,實現配額在區域間的自由流動,積累相關經驗,為全國碳市場建設做好準備。
3、加強相關制度的協調
不管碳排放交易,還是用能權交易或
節能量交易,其目標都是減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排放。基于三種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議進行必要的融合與協調。鑒于用能權作為節能量交易的前置條件,而且兩者的屬性及交易規則基本類似,完全可以將兩者進行合并,統一為用能權交易。在此基礎上,妥善處理碳排放交易與用能權交易的關系。用能權側重于能源使用量,企業在配額內用能免費,超配額則需要付費。此外,鼓勵用能單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產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而碳排放交易則側重于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排放的溫室氣體則主要產生于化石能源使用,與用能權交易類似,企業的額外排放配額都需要付費。節能必然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兩者存在一定聯系。為減輕企業負擔,基于兩者的內在聯系,建議在企業履約的過程中,用能指標與碳排放配額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抵用。
4、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為營造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消費環境,需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將資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進行內化,同時對正外部性行為進行補償。一方面,加強對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的財稅政策支持,給予參與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特別是通過技術改進和使用新能源而節約
碳配額的企業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稅收減免等經濟激勵,補償其相應的綠色投入。另一方面,對于未納入交易體系的其他企業,應當盡快出臺相關制度,比如碳稅等,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形成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