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要點

2014-4-18 13:4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據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權交易合法性的問題從某種程度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指轉讓含碳溫室氣體排放行政許可,而要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就必須以承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為前置性條件。現在我國的基本法律體系中,針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還沒有明確規定。在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中有規定:行政許可權不得轉讓,但沒有做出行政許可是否能夠交易的規定。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均是新生事物,其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會在某種程度上為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一定的突破。基于我國法律體系穩定性與協調性的角度而言,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的構建,要采取循序漸進的形式,以現有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為基礎,加大力度在各地區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建立具體的總量控制機制要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就要以構建總量控制機制、碳排放許可制度為前提。據易碳家了解到,基于權利屬性的角度而言,碳排放權作為一種交易品,其本質上是以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排放配額。為了防止各個企業無限制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無需成本的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資源,就必須設定排放總量,對其行為加以控制與約束,從而促使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確定其商品屬性,最終可以在買賣雙方發生交易活動。據易碳家了解到,而二氧化碳排放權屬于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權,要將其轉化為可在碳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私權,那么交易主體就要先取得碳排放權。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專門的總量控制具體實施的統一法規,一些零星的條文不成氣候。所以可以由專門的行政機關、主管單位制定國家排放總量,以及相關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然后通過特定的方式、合理的程序進行公平分配,并且為保證全面落實總量控制指標,還要專門規定出總量控制目標、總量統計制度、統計對象行業與種類、總量監測核查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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