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區域性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法律規范。強制性
碳交易市場的交易對象主要是碳
排放權,而碳排放權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這是構建強制碳
減排市場,并使之有效運行的前提和關鍵。因此,在試點構建強制性碳交易市場時,必須要制定出臺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對參與
碳減排的行業主體,以及碳減排目標的強制性、碳產品的可交易性進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規定,從而約束區域內的企業強制參與到碳減排和碳交易中。
合理設定區域性減排目標和初始配額分配。以既定的全國減排任務為基準,結合區域經濟現狀和產業特點確定區域減排目標。減排目標的設定必須是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絕對控制,既要考慮到碳總量上的減排任務,還應確定減排的階段劃分、減排涵蓋的行業和分擔比例。在進行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時,我國應該參照歐盟碳交易體系的運行路線,先以免費的配額分配開始,逐步加大有償分配的占比,減少強制減排機制在推進過程中的阻力,最終實現全部
碳配額的有償分配。
完善區域性碳交易的檢測體系和懲罰機制。碳排放額的核定和管控是強制碳交易市場運行的核心。在市場構建初期,監管機構要對碳檢測流程和碳排放量計算的方法進行明確和統一的規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發揮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提高參與主體的主觀能動力。同時,對未能履行減排義務的主體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可比照歐盟碳交易體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場上的碳價格對超排企業追加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