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沿線項目的減排量可否在未來用于國內碳市場?
段茂盛:我們做了這個方面的研究并給主管部門提了相關的建議。首先,在《京都議定書》下,我國只能出售
減排指標。但在《巴黎協(xié)定》第六條下,任何一個締約方都可以是買方,我們國家也可以購買來自國外項目的減排指標。
目前中國全國碳
市場對使用
ccer的上限規(guī)定是5%,按照全國
碳市場覆蓋的年排放量45億噸計算,有2億多噸的CCER需求,但CCER的總簽發(fā)量才7000多萬噸,而且已經被試點和全國碳市場等用掉很多了,目前存量很有限。
既然供應不能滿足需求,是不是可以考慮允許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所投資項目在CCER體系下產生減排指標,并且允許國內企業(yè)去購買所產生的減排指標。這樣做有幾個好處:第一,可以促進中國一帶一路對外投資的低碳化;第二,可以減輕國內企業(yè)履約成本;第三,對于完成我國的NDC也有好處;第四,有利于將CCER逐步變成一個全球認可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