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按照生態環境部最新發布的《關于做好 2022 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2〕111 號)(以下簡稱《數據報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圍來確定。例如,根據《數據報送通知》,2020 年 和 2021 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 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發電、
石化、
化工、
建材、
鋼鐵、
有色金屬、
造紙、民航行業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備電廠(不限行業),需要報送 2021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接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