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說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發展,辨我國碳市場發展方向

2022-3-1 10:37 來源: 中大商業評論 |作者: 謝天賜

產品結構持續豐富助力全國碳市場提升競爭力


目前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上的交易產品僅為電力行業的碳排放配額(CEA)現貨,還未將其他行業納入交易,也未將國家核證減排量(ccer)現貨納入全國市場交易,而且未設計出CEA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的產品結構。表明我國碳現貨市場涵蓋行業不夠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市場有待建立是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足。

在現貨市場上,全國碳市場一方面將會把其他高排放企業納入交易,持續提高市場規模。自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所2021年7月16日開市以來,CEA累計成交量約1.79億噸、成交額約76.61億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3],同時期歐盟碳交易體系的EUA現貨成交量約0.07億噸、成交額約4.11億歐元(約30億元),遠低于我國碳配額的成交量與成交額,表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現貨市場在規模上已經趕上歐盟碳交易體系。未來隨著其他重點行業被納入交易范圍,按照全國碳排放數據計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范圍預計會達到約8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二倍于當前40億噸的覆蓋量)[4]。按照2021年平均碳價(42.85元/噸)計算,市場交易量和交易額約為3.58億噸和153.22億元左右,將進一步提升CEA的交易量與交易額,擴展全國碳現貨市場。

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建設全國CCER交易市場。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綠色低碳技術方面與歐盟這一發達經濟體存在一定差距,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CCER是促進我國企業形成綠色發展理念、降低碳減排成本、持續推動自身節能降碳的有效手段。歐盟在碳交易體系建立的早期也曾大量使用CER項目進行碳抵消,幫助企業度過早期的減排困難期。我國更要吸取歐盟的教訓,建立全國CCER交易市場的時注意制定嚴格的自愿減排項目標準、規范的交易流程,以此推進我國碳抵消機制的完善,豐富全國碳現貨市場產品結構。

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場上,我國存在僅在試點碳市場開展交易、衍生品種類少的現象。在試點碳交易市場交易的碳金融衍生品主要有碳遠期、碳回購、場外碳期權、場外碳掉期、碳抵押等,如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開展了碳遠期交易、配額質押、借碳交易、賣出回購等碳金融衍生產品,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開展了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雖然這些試點交易品種存在交易量少、標準化程度低、交易參與者少的不足,導致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夠活躍,但是為我國將來建設全國性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場做出了有益摸索。衍生品產品結構方面我國缺少了重要的碳期貨和碳期權,隨著碳市場金融屬性的進一步凸顯,碳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與風險管理功能對打造完整碳市場愈發重要。在我國碳市場規模不斷提升的進程下,盡快設計碳期貨、碳期權,豐富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產品結構有助于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結構,有助于提高我國碳定價能力、加速追趕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提升碳市場的國際競爭能力。

按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發展趨勢來看,未來我國開通全國碳金融衍生品市場后,碳期貨將會成為最主要的碳金融衍生品,被控排企業作為對沖價格風險的工具而持有。若假設期貨交易規模為現貨交易的10-30倍,將高碳排放行業納入交替范圍后,預計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模將達到1532億至459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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