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微知著——從電力行業碳排放權分配方案看其他待分配行業的企業合規安排和生產規劃

2021-7-5 12:25 來源: 中倫視界 |作者: 孫懷寧 楊關峰

碳排放權制度的現狀


自2011年以來,我國開始積極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涉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等多地。

而在國家層面,在2018年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而在2018年以后,生態環境部開始進入碳排放權制度的主舞臺,發布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為碳排放權制度的建設提供更多依據。

結合上述規定,目前碳排放權制度的相關流程現狀如下圖所示:


從上述流程圖可以看出,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核算、清繳的基礎均是碳排放配額分配,若沒有配額分配也就不存在后續的流程。并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而實際排放量與企業的產能息息相關,相應的碳排放配額與企業的產能也密切相關。若企業分配的碳排放配額越多,則企業的實際排放量可以越大,否則企業應當去交易市場購買碳排放配額以擴大產能,而產能往往是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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