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待分配行業如化工行業的碳排放配額分配可能涉及的生產數據
《2019-2020年配額分配方案(發電行業)》中的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等相關生產數據是由重點排放單位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的規定報送的,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實際上是在《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部分:發電企業》(GB/T 32151.1-2015)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核算方法存在很高的相似性。同理而言,生態環境部后續將出臺的
化工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也可能是在《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GB/T 32151.10-2015)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而參照以上兩個標準,化工行業企業
碳排放配額分配可能涉及的生產數據包括化石燃料碳氧化率和消耗量、化工產品含碳量、生產量和排放因子等。
因此,化工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提前關注上述可能涉及的生產數據,關注《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清潔生產標準 基本化學原料制造業 (環氧乙烷/乙二醇)》(HJ/T 190-2006)、《清潔生產標準 化纖行業(氨綸)》(HJ/T 359-2007)等相關規定,提前布局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溫室氣體的產生和排放,以避免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過多,而無法足額清繳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力爭碳排放配額有所剩余用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