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如何設置更合理?

2015-6-17 12:31 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 霍桃

如何確定征收對象和稅額?

中國環境報:環保稅的納稅人是誰?費改稅是否會加大企業成本壓力?

國務院法制辦: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葛察忠: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費在征收標準、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對于企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標準提高,刺激力度加大,自行申報繳納稅額的壓力和責任也就更大。但是將起到進一步規范企業環境行為、創造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優勝劣汰等作用。環保稅也將進一步促進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信息溝通與協作,加強對企業污染行為的監管。

中國環境報:環保稅的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是什么?未來還會有哪些變化?備受爭議的碳稅為何不在其列?

國務院法制辦: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王鳳春: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稅額較低,今后可能要逐步調高稅額。

葛察忠:盡管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力推碳稅納入環保稅,但是發改、財政和環保3部門之間認識存在分歧。二氧化碳排放由發改委主管,不屬于污染物,與污染物分屬于不同的主管部門,無法沿用費改稅的思路。二氧化碳是否征稅的問題不僅涉及在國內與發改委力推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統籌的問題,也涉及國際氣候談判和對外貿易影響等復雜問題,所以征求意見稿暫未規定。但我認為環境保護稅法還是應該留有一個接口,這樣便于以后增加。

秦天寶:征求意見稿中對征收對象設置了一個兜底術語即“其他污染物”,這提供了一個想像空間。一方面,從法律技術的角度講,稅法上認定的作為征稅范圍的污染物是動態的,有的污染物經過治理,可能會從征管范圍中剔除,有的可能會加入到征稅范圍中來,比如屬于能量流污染的光污染或者航空器噪聲等。另一方面,從現實的角度來說,我們不妨設想,這就是為碳稅預留的制度空間。

中國環境報:征求意見稿對稅額的規定是什么?主要基于怎樣的考慮來設計?

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葛察忠:排污費是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及水中5項重金屬的征收標準分別提高到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環保稅法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整體提高到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所以整體比排污費征收標準要高。這樣設置是為了實現與排污費更好地過渡,考慮企業的負擔水平以及對行業的影響。

呂忠梅: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環保稅為地方稅,并且可以有地區差異。但需要明確省、市、縣三級的分配原則,也要規定稅率不同的依據、操作程序以及浮動范圍。目前,各地征收排污費的差距很大,比如北京提高了15倍。而稅率是否允許存在這么大差別,應該慎重考慮。

將環保稅作為地方稅的好處顯而易見。但也必須通盤考慮多種因素,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夠產生足夠的激勵去征收。地方政府征收環保稅盡管可以增加收入,但也可能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進而影響地方其他收入。應對環保稅征收后可能產生的整體成本收益情況進行核算,為決策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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