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發展歷程
1898年 瑞典科學家斯萬Ahrrenius——首次提出
碳排放可能會導致全球變暖
1992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部氣候變化公約
1997年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
減排的責任
2007年 巴厘島路線圖——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
2009年 哥本哈根會議——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2011年 德班會議——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中國加入《京都議定書》時并未承諾具體的溫室氣體減排指標,主要是通過開發
CDM項目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支持,將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額出售,以出口方式參與
碳交易。而哥本哈根氣候會議上溫家寶總理給出中國承諾: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