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多個國家首次同意就人類生存
問題集體尋求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簡稱ICJ)的意見。
2023年4月,在瓦努阿圖和一個核心國家集團的領導下,這些國家同意就各國保護氣候系統的義務咨詢國際法院。該法院位于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
國際法院現在準備就此事發表意見,也會對因氣候系統造成重大損害而產生的國際法法律后果發聲,這里面包括防止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以及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等相關問題。
小島嶼國家氣候變化和國際法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簡稱Cosis)參加了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Cosis曾提請國際海洋法法庭(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Itlos)給出首份氣候問題咨詢意見。委員會闡述了小島嶼國家的立場,并援引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咨詢意見的結論。
國際法院訴訟程序的書面階段于2024年結束,隨后是為期兩周的聽證會。聽證會于12月13日結束,有107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參加。瓦努阿圖氣候問題特使拉爾夫·雷根瓦努(Ralph Regenvanu)在聽證會開幕式上強調了此案的重要性:“這很可能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案件。”預計法院將于2025年給出意見。半個多世紀前,各國政府獲得科學證據證明燃燒化石燃料會導致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和溫度升高,從而最終危及地球上人類的生存能力后,這是國際法院首次受理氣候案件。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簡稱Sids)既是氣候變化的受害者,也是爭取環境正義的道德領袖。他們深入了解海洋和自然界,并且世代相傳,為發達國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展示了與自然、特別是與海洋和諧相處的方式。盡管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貢獻微乎其微,但他們讓國際法院參與保護人類,承擔了道義上的領導責任。瓦努阿圖在Sids的支持下,通過在130多個國家之間建立共識,確保聯合國大會要求將這些問題提交國際法院,這是一項巨大的成就。
植根于西方司法體系的國際法院與土著司法體系存在顯著差異。然而,我們目睹了來自島嶼國家的律師(代表前殖民地國家)戴上傳統的律師假發,在國際法院法官面前為他們的案件辯護。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提議采取集體行動解決主要污染國不作為的問題。他們回顧了自然法,呼吁國際社會共同的責任感和智慧,敦促各國擺脫無動于衷的狀態,依法承擔責任。如若不然,人類面臨的就只有滅亡。
全球緊急情況,特殊法律行動
氣候影響在擴大和加劇,該問題進入國際法院證明了國際社會的整體緊迫感,反映出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我們的集體生存取決于各國的果斷行動。
聯合國成員國一致同意提請國際法院給出咨詢意見,這表明人們普遍支持通過法律渠道解答事關人類生存的問題。這也表明,人們認為司法機構能夠為解決危機提供答案。
這一行動不僅將氣候問題提上法庭,也是呼吁國際法對這一問題作出先導性解釋的信號。大多數國家已經表明,國際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予以追責。在政治和經濟解決方案對環境緊急情況的回應未能盡如人意的情況下,這一程序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人們希望通過法律渠道加以解決。
該案進行之際,法院正越來越多地成為各地人們應對氣候危機的工具。《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23年現狀綜述》發現,氣候相關案件急劇增加。全球范圍內的案件數量從2017年的884起增加到2022年的2180起,涉及65個司法管轄區。這些案件大多是非政府組織、公民、外國投資者或次國家級政府對政府或公司發起的。鑒于日益頻繁的極端天氣事件造成的破壞、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領土損失以及由此導致的人口遷移,案件數量可能會進一步增加。
三個案件,同一目標
包括當前這個案件在內,地區和國際法院(法庭)受理的三個咨詢案件體現了氣候訴訟的國際維度。在過去兩年的審理過程中,這些案件的目標是協調國際法,明確各國在應對全球氣候緊急情況方面的責任。
第二個案件由Cosis提起,并已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這是首次請求國際司法機構給出與氣候有關的咨詢意見。2024年5月,國際海洋法法庭發表了一項令人矚目的咨詢結論: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溫室氣體排放是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此,它規定各國有義務維護和保護海洋環境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其污染。
第三個案件由智利和哥倫比亞提起,目前已提交至美洲人權法院。它涉及各國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應對氣候緊急情況的義務。預計美洲人權法院將于2025年給出意見。
什么是咨詢程序和咨詢意見?
這三個咨詢程序是并行的,相互促進和加強。法官在進行案件推理時參考其他法院的推理,這種方式可以讓案件之間相互影響。在國際法院的這個案件中,各國在口頭陳述和書面評論中廣泛引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咨詢意見。因此,許多推動采取更強有力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希望國際法院尊重國際海洋法法庭判例,特別是在與海洋法有關的問題上。
兩大法院(法庭)的咨詢意見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意見在幾個實質性法律問題上與國際法院的案件相關度特別高。首先,國際海洋法法庭明確表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溫室氣體排放構成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另一個對國際法院訴訟程序和后續氣候案件相當重要的關鍵結論是,(有關氣候的)科學證據是無可辯駁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認為這是一個客觀因素,法院和法庭必須以此為指導確定溫室氣體排放的危害風險。因此,必須用科學來幫助確定各國履行氣候義務所需的盡職調查程度。國際海洋法法庭得出結論,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報告提供了現有最佳的科學證據。
國際海洋法法庭還明確表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減排措施的最低門檻必須使用現有的最佳科學證據來客觀確定,在缺乏科學確定性的情況下應遵循預防原則、以及與氣候有關的條約和文件。因此,各國減排措施必須不斷跟進,以遵守國際
法規定的現有義務,并且隨著氣候的變化和科學知識的進展,這些措施也要與時俱進。
提請國際法院給出咨詢意見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要確定哪些文件適用于告知各國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義務。在國際法院受理的這個案件中,大多數參與者都使用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結論,即《巴黎協定》并未限制、修改或優先于以往所有規范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國際法文件。因此,這些與會者認為,《巴黎協定》并不是告知各國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此類污染的唯一一份文件。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結論也為Cosis的論點提供了支持,即對目前仍在形成中的制度加以協調,以實現《巴黎協定》將全球升溫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1.5攝氏度內的目標。對各國義務的協調解釋(harmonious interpretation,意思是使不同的法律條款不互相沖突)意味著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各國在“國際氣候制度”下的其他具體義務結合起來考慮,而不是孤立地考慮。歷史污染者們正在其辯詞中試圖脫離現實地解釋和運用現有法律文件,這將導致該制度的碎片化。
對海洋、環境和未來的希望
Cosis和各個島國所求并不過分,他們不過是希望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得到理解、應用和尊重。
國際法院的意見可以澄清現有規則,使所有國家在解讀和運用這些規則時做到一致和統一。一個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明確法律先例將使島嶼國家能夠確定哪些國家措施是適當的,哪些違反了國際法。一個不回避當前現實的氣候問題意見,將在談判、公共
政策和后續司法裁決上為相關法律和政治機構提供指導,確保各國的行動符合國際法。
長遠來看,我們希望看到各國(特別是污染大國)的行為有所改變,能夠以更大的雄心實現科學確定的減排目標。我們的目標是確保當代和子孫后代有一個宜居的生存條件,并防止災難進一步惡化。這不僅關乎島嶼和沿海人口的生存,也關乎整個人類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