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世界經濟的挑戰,中國要走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就要制定合適的
政策,處理好高速增長與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保護生態環境和控制污染排放是我國實征收環境稅的重要意義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著力解決的首要
問題,也是實現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科學發展觀要求以盡量少的資源投入和環境代價實現盡可能大的產出,走出一條投入少、效益高、可持續的發展之路。和諧社會要求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把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環境治理保護放在突出位置,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國務院于2007年6月頒布《國務院關于印發
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其中一項具體政策措施即為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目前開征環境保護稅已成為了我國政府重點推進的稅收政策之一。可以說,開征環境稅是我國推進
節能減排工作、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重要舉措,同時促使企業改進工藝和加大技術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開發新的環保替代產品。對于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的產業和企業,優化資源配置,落實科學發展觀,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
開征環境稅既改善環境質量又能增加財政收入、籌集環保基金根據Bosquet于2001年利用CEG模型對30多個OECD國家環境稅效應的比較分析結果,開征環境稅后,在OECD國家廢氣排放量從短期(少于10年)和長期來看分別降低了6.02%和13.08%,這充分說明了環境稅是改善環境質量的有效手段。另外環境稅的開征能夠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并為治理環境污染籌集必要的資金。治理環境污染和保持生態平衡方面的投資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單單依靠國家財政投入資金是不夠的,這樣既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又不利于控制污染。據易碳家了解到,通過開征環境稅來約束那些為獲得自身經濟利益而給環境帶來污染的單位或個人,不失為一種有效的保護環境的措施,既可以從經濟利益角度喚起人們的環保意識,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如果將這筆資金用于環境保護項目,就可以為治理環境污染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例如芬蘭自1997年起,減少的所得稅和勞動稅(1997年減少56億芬克)部分被新開征的生態稅和能源稅所補償(1997年增加14億芬克)。
依據相應的法律制定環境稅,納稅人根據法律中有關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等規定,可清楚地計算自己應納的稅款。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稅收征納完全公開,使環境稅與排污收費相比更公開、穩定。依據環境稅法征稅避免了排污收費中由征費機關單方決定征收數額而在排污者之間產生的不公平。企業向外界排放污染物,是為追求利潤而將本應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政府可以利用向污染者征收的稅款建立特殊的補償制度,專門用于救助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的受害人,實現污染者與受害者之間整體的公平。政府通過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稅,促進這些企業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合理化;對環保企業則給予減免稅措施和財政補貼,減少給這些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激勵企業繼續投資環保產業,保證在污染企業和環保企業之間實現公平。
從二十世紀70年代至今,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經歷了一個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種開征到逐漸形成環境稅收體系的過程,環境稅功能的重心由籌集資金向激勵減輕污染轉變。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國家環境稅收體系逐步建立,成為財稅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稅收及相關配套政策在改變排污者行為方面確實起到了經濟上的激勵約束作用,獲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如瑞典1991征收硫稅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至地域法定標準的50%,輕油的硫含量低至0.076%(規定界限0.2%),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估計降低1.9萬噸。同時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范圍不斷擴大如果不設置有關的環境保護稅種,那么國際上那些污染嚴重產品的生產就會向我國轉移,這樣既逃避了本國的稅負,又轉移了污染。因此,為了防止我國的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應盡快開征環境稅。
在我國目前治理環境中遇到的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們的環保意識普遍不夠,很多企業認為要想排污,要想獲得排污指標,就必須交錢。他們不做相關環保支出,就無法生產。這樣一來,就出現了“被動環保”的狀況,環境保護拖了他們的后腿,成了他們生產的累贅,這樣就大大降低了環境保護在人們心中的地位。而環境稅則是國家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強制性的特點。稅務機關憑借著國家政權的力量征稅,具有極大的威嚴性。另外,新增某一稅種時,都要經過國家認真討論,并立法,持續時間較長,使得它有更多的時間被人們了解、接受。在開征環境稅的過程中,人們會很自然地認識到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責任,深刻認識到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從而自覺地把環境保護納入自己的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軌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