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基石。在您看來,各締約方在氣候治理問題上遵循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何在?
斯特恩:針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明確指出,發達國家應該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領導作用。因為自工業革命以來,它們對很大一部分的溫室氣體累積排放負有歷史責任,并且也有資金可用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我們應該意識到,要實現凈零排放并防止全球進一步變暖,所有國家——無論富裕還是貧窮,都需要采取強有力的行動。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國家都將從可持續、有包容性和有彈性的經濟轉型過程中受益。盡管在最初的框架中,綠色發展被視為一種成本更昂貴的發展模式,但如今,情況已明顯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