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市場在國際碳市場中的地位
控制與減少二氧化
碳排放量除了削減
石化能源的使用比重外,全球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碳
市場交易這一金融制度安排。作為一個理論探討成果,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J.H.Dales)以羅納德·科斯的產權理論為基礎,于1968年在其專著《污染、財富和價格》中提出了排污權概念。其所表達的基本邏輯是,政府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以及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出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者,而除了從政府手里購買排污權之外,企業、社會組織等還可以從那些手里擁有污染權的出賣方進行購買,同時排污者之間也可彼此交易污染權。
與污染權相比,碳
排放權涉及的范圍顯然要寬泛得多,同時碳排放權設計的目的不僅僅是控制環境污染,還有牽引能源結構升級以及經濟結構轉型等戰略訴求,因此,碳排放權其實就是一種有價值的資產,它代表的是經濟主體向自然環境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大舉措。作為國際社會對碳排放權價值的統一認定,84個國家共同簽署的《京都議定書》首次將碳排放市場交易機制確定為控制與破解全球氣溫升高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大的新途徑。受此影響,全球各國
碳市場的建設速度日益加快,
政策支持與托舉之力輻射到從
碳配額分解到碳配額出售以及加強對碳市場交易監管的各個層面,有關碳市場交易的制度與機制也不斷完善[1]。
根據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發布的《2021年度全球碳市場進展報告》,目前全球已建成的
碳交易系統達24個,碳市場覆蓋全球16%的排放量、近1/3的人口和54%的全球國內生產總值,另有22個國家和地區正在考慮或積極開發碳交易系統[2]。從市場競爭力的角度看,國際上有歐盟、新西蘭、美國加州和韓國四大最主要的碳市場,合計碳交易量占全球總交易量超過90%。與此同時,由于各國
減排壓力不一樣以及碳配額發放標準有所不同,全球碳價的區域性差別也較大。
歐洲碳市場(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下簡稱EU ETS) 作為歐洲氣候政策的基石,建立于2005年,目前覆蓋30多個國家(包括27個歐盟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英國脫歐之后,已經于2021年退出EU ETS,實施單獨的碳交易機制,而瑞士則在去年接入),參與交易的碳排放主體超過11000個,影響著歐盟高達45%的碳排放市場。目前來看,雖然全球各洲均出現了局部性的碳市場,但均沒有形成統一的碳市場格局,而歐盟則最大程度地調動起了多邊貿易資源以及統一的市場,通過削減交易費用與減少交易成本,在域內建立了一個跨國家的完整碳排放交易體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