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違反WTO規則
在上述WTO
市場準入委員會會議上,亞美尼亞、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共和國、卡塔爾、俄羅斯、沙特阿拉伯、烏拉圭、韓國、泰國、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賓、土耳其、美國、澳大利亞、巴西和加拿大等成員方都在發言中質疑CBAM與WTO規則的一致性。
中方在會議上呼吁,歐盟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締約方,要對于將如何遵循原則和責任,避免綠色貿易壁壘和出現國際貿易流動中斷的情況作出更詳細的澄清和解釋。歐盟應牢記《巴黎協定》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以公平的方式實施這一機制,承認其他國家(包括地方層面)的碳定價制度,同時做法要符合國際義務和標準。
沙特阿拉伯則表示,歐盟出臺這一
政策的真正意圖是規避歐盟投資向其他國家外泄的風險,維護歐盟產業競爭力。該機制對全球貿易可能產生長期負面影響,會扭曲包括商品、服務和就業在內的整個貿易價值鏈。
巴基斯坦對該計劃的各種技術細節和運作、其對貿易流動的更廣泛影響以及其對巴基斯坦對歐盟出口的潛在負面影響表示擔憂。如果沒有立即的調整機制,CBAM將在很短的時間內影響巴基斯坦的工業和就業結構。總體而言,巴基斯坦的人均
碳足跡能力非常小,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希望歐盟在有效實施該計劃時考慮到這一點。
菲律賓發言詢問歐盟,CBAM是否會考慮某些貿易伙伴的能力限制因素,例如在衡量和評估每種商品的碳足跡方面的能力。菲律賓還詢問歐盟,是否考慮了與進口貨物相關的重復計算排放的風險,因為出口國可能已經將其作為國內
減排計劃的一部分進行了計算和報告。
印度則指出,一旦歐盟提供更多細節,可能會存在與CBAM相關的WTO違規
問題,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審議。印度重申,任何此類機制都必須考慮到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不同國家根據不同國情、財政和發展水平的各自能力。
巴西強調,基于歐盟行業績效基準而建立碳資格存在相關風險,這可能構成不當特權。歐盟如想發揮領導作用,就必須確保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背景下履行對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承諾。因此,巴西補充說,僅對少數對貿易影響很小的最不發達國家建立豁免并不是最好的前進方式。
美國則要求歐盟提供更多詳細信息,以更好地了解CBAM是如何制定和實施的。美國鼓勵歐盟充分考慮制定任何此類措施時與WTO規則的兼容性,以確保有一個開放的貿易體系,且任何此類措施都不會構成貿易壁壘。重要的是要確保我們各自緩解氣候變化的方法相輔相成,實現預期的氣候和環境效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跨大西洋貿易關系的干擾。
歐盟回應稱,只要在全球范圍內沒有平等地采取氣候行動,就存在碳泄漏的風險,企業會將生產轉移到脫碳要求不那么嚴格的地方,導致全球排放量增加。歐盟表示,這最終會破壞全球氣候行動的努力。歐盟委員會致力于與歐盟貿易伙伴合作,確保調整措施以公開、公平的方式發揮作用,并完全符合WTO規則,將考慮所有相關規定,例如現有的碳定價機制。
富而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德伯格(GeorgRoderburg)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如果你引入這樣的貿易機制,那么關鍵是,從WTO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問題。以我們聽到或看到立法草案與以前討論內容的變化來看,歐盟已經花了很多努力試圖盡可能地遵守相關的WTO規定。但當它涉及對歐盟公司的不同待遇時,就可能違反WTO的規則。因為以前所有公司只需要遵守相對簡單的排放交易系統,而現在第三國的出口商和歐盟內部的進口商必須處理復雜的CBAM機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副教授李思奇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WTO的最惠國待遇是指,WTO成員要給予其他成員相同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說給予一個成員的關稅承諾,其他成員同時要有享受,如果碳關稅是針對不同的國別實施有差別的關稅稅率的話,那么它確實是有可能違反最惠國待遇的。
李思奇稱:“碳關稅的征收現在有幾個疑問,第一,除了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如果加稅后,是不是會直接違反它(歐盟)在WTO下的約束稅率。就是說,每個WTO成員在WTO下針對每一個產品實際上是有一個最高約束稅率的,那么具體實施的這個稅率不能超過約束稅率,除非是用了反傾銷反補貼這種WTO框架下所允許的臨時性的進口保護措施,然后實施稅率加上臨時性進口保護措施的稅率,是可以暫時性地高于約束稅率的。但歐盟碳關稅的舉措實際上不在WTO框架下,沒有任何WTO條款賦予成員這樣的一種權利,所以說最直觀的問題就是,碳關稅是否違反其約束稅率。”
另外,李思奇表示,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如果歐盟不同的貿易伙伴之間出現了差別性待遇,就違反了WTO的最惠國待遇;如果是在歐盟的貿易伙伴和其集團內企業之間產生了差別性的待遇,那就是違反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李思奇認為:“從規則層面來說,它確實有違規,從經濟活動來說,最主要是它可能會直接改變國際產品的供應鏈。通過人為地施加了一項單邊規則,它可能會改變供應鏈產品的流向。比如說,歐盟的進口結構可能會發生變化。”
北京大學能源研究院氣候變化與能源轉型項目分析師吳迪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他認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且發達國家的歷史累計
碳排放更多,碳關稅違背了公平的準則。
“CBDR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更多地減排責任,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支持和資金支持,而目前發達國家所承諾的支持都還遠遠沒有兌現。今年七國集團(G7)峰會重申了發達國家要實現每年1000億美元的氣候融資目標,以支持全球的減排行動。但這也是老生常談,早在12年前的哥本哈根就提到過,但至今仍未兌現。”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