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現狀
自從2011年起在我國國內開展區域性性的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幾個試點地區都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逐步的納入到我國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中去,并且實行統一的管理機制。然后再根據這些試點區域的實際情況,在發揮試點區域的現有作用的同時,等到時機成熟后便將逐步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過渡。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確定了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框架,并于2014年12月26日頒發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行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在發電行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安全的運行的前提下,慢慢擴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囊括范圍,豐富
碳交易的主體、交易的標的以及交易的形式,實現全國性的全方位的碳排放權買賣市場。
(三)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物方面,交易的標的范圍不明確。《京都議定書》中的相關規定包含了6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未明確規定交易的標的物的范圍,是僅涵蓋這幾種溫室氣體還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溫室氣體,或者是這幾種氣體中的其中幾種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個排放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配額,或者為了更為容易的獲得碳排放配額,難免會出現利用金錢或權力進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敗。其次,我國的碳排放權的初始配額是無償獲得的,這會使得重點排放單位在無需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獲得利益,違背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設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