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2016-1-9 10:02 來源: 易碳家 |作者: 發改委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管理


第六章 有償使用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權投資;
  (二)委托貸款;
  (三)融資性擔保;
  (四)國家批準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權投資、委托貸款方式支持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基金以融資擔保方式支持項目的,其擔保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預算確定的限額。
  第二十九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第三十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近3年經營狀況;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遴選、評審。
  屬于重大項目的,應當報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屬于非重大項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并于批準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項目是指單個項目申請基金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0萬元)的有償使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應當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從其規定。
  在項目未獲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基金不得為項目提供資金。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有償使用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經基金審核理事會批準,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余、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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