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量化標準的南北之爭
關于碳關稅制度量化及其實施
問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觀點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目前來看,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比較積極支持碳關稅措施的實施。這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認為,在較近的一個時期內,部分發展中大國就應當開始承擔強制
減排義務,希望通過征收碳關稅的方式,解決當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中遺留的“碳泄露”問題,認為這樣的措施有利于在國際貿易中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以美國為例,雖然其在2001年已經退出了《京都議定書》,但是其在2009年仍然通過了《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明確規定美國政府可以對從未實施減排標準國家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征收碳關稅,并將于2020年開始實際實施。
而歐盟在《京都議定書》生效后,一方面積極履行其減排義務,同時也積極推動建立執行“歐盟減排交易機制”(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U ETS),并已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這一交易機制雖然只適用于歐盟各成員國的本國生產商,進口商還無需購買
碳排放額。但是,歐盟就未履行《京都議定書》下減排義務國家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征稅或采取措施的呼聲已經越來越多了,如2006年法國總理多米尼克提出對未簽署京都議定書國家的進口產品征稅。2010年,法國和意大利的領導人曾經建議,在歐盟邊境開征碳關稅,這一建議得到了荷蘭、丹麥等國的部分人士響應。歐盟委員會在2011年提交的一份“關于易遭受碳泄漏問題的部門情況”的報告中也提出,應當建立一個“有效的碳平衡系統”,即要求進口商也應購買碳排放配額。從歐盟內部的情況來看,支持實施碳關稅的國家大都屬于國內已有或者已經準備實施碳稅的國家。
與之不同的是,以中國、印度、巴西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以及歐盟的部分成員國,均反對碳關稅的實施。反對的主要理由是當前發展中國家主要都是一種以制造業和接收發達國家轉移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為主流的發展模式。若開始實施碳關稅措施,將會使發展中國家制造業的低成本優勢完全喪失,進而嚴重打擊這些國家的出口貿易。作為歐盟成員國的德國,也對碳關稅表示反對。因為其認為“碳關稅可能會成為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我們希望的是通過新技術來推動二氧化
碳減排而不是利用碳關稅來推動。”德國的這種態度,事實上也反映了發展中國家關于碳關稅措施的廣泛看法。筆者認為,在國際貿易中保留發展中國家的
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是上世紀國際社會“國際經濟新秩序”運動所確立的基本共識,也是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和對發展中國家經濟殖民與資源掠奪的道義責任的重要體現。因此,一味強調國際貿易競爭的公平性,事實上是對這一重要共識的背棄,逃避發達國家應當承擔的歷史責任,這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及其人民是非常不公平的。從長遠來看,制約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也將導致國際貿易壁壘的惡性循環和國際經濟總量的萎縮。可以說,若碳關稅措施的實施如果不能正確把握其合理性,將導致國際貿易甚至是人類經濟暗淡的未來。
與此相反,歐盟組織關于碳關稅等彌補“碳泄漏”措施的態度,一直是積極推進的,甚至無視其組織內部其他成員國(例如德國)的反對,也無視國際社會多數國家的堅決反對。在2012年宣布對各國
航空公司強征碳排放稅,并擬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開征外國航空公司碳排放稅。雖然在世界各國和國際民航組織的強烈反對之下已經宣布暫停。但是,歐盟未改初衷,只是轉而利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機制。例如,歐盟在多方反對之下,仍然堅持在2013年6月4日正式決定對中國輸歐光伏產品開始征收高額的臨時反傾銷稅。因為僅在2011年中國出口歐盟的光伏產品就達到204億元,所以該案成為了中國有史以來受到的最大金額的反傾銷調查案件,在國際、國內社會影響廣泛。
從這一系列的事件可以看到,歐盟委員會在碳關稅類似措施方面,無視成員國之間的意見分歧和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對于推進碳關稅措施的實施一直持強硬態度。筆者認為,在全球氣候治理方面國際社會的組織化[8]趨勢空前凸顯的今天,歐盟這種單邊主義的做法,是危險的和負能量的,而這對于解決當前的相關國際貿易爭端,也是一種消極作用。
作為全球首先進行碳關稅國內立法的國家,美國的《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成為碳關稅
政策的重要實踐及研究對象。該《法案》誕生的背景,是美國眾議院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刺激美國國內經濟復蘇,而在2009年6月通過的。法案的最大突破是第一次明確將未實施碳減排限額的發展中國家均確定為碳關稅的征稅對象,并規定將于2020年正式開始實施碳關稅政策。在此立法中,突出體現了美國對于碳關稅措施的支持態度。這與前述歐盟委員會的強硬表現非常類似。而且,美國在該立法中還試圖建立一個以自身為中心的
碳交易體系,挑戰當前歐盟既有的區域碳交易體系。該立法體現了美國爭奪未來全球碳交易體系話語權的決心。可以預見,美國和歐盟在碳關稅措施的立法及其實施中博弈的復雜程度。這也將不可避免地為碳關稅在國際
法規則上的盡快確定問題增加了更多難度。
上述分析表明,在全球氣候治理的國際法制度不斷深入發展的今天,全球
碳市場及相關生產活動中的碳減排已經開始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有學者稱為“氣候資本主義”階段。而碳排放和氣候的成本,在全球市場和國際貿易中應當如何計算和公平扣除,減少“碳泄漏”,將是這一階段全球氣候控制國際法規則得到快速發展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