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5-4-3 09:11 來源: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3月28日

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做好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陸上集中式風電、防波堤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開發適用本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風電、光伏發電開發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化統籌、規劃引領。加強風電、光伏發電相關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強化資源普查評估,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科學避讓各類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開發區域。

(二)綜合平衡、有序實施。堅持新能源規模化開發與高水平消納,綜合平衡區域資源稟賦、電力系統承載力和項目經濟性等因素,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開發。

(三)公平競爭、融合創新。規范項目開發秩序,落實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等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鼓勵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優選開發主體,支持風電、光伏發電與傳統能源融合發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提出風電、光伏發電發展總體目標和重大項目布局;組織開展風電、光伏發電資源普查,充分銜接規劃資源、生態環境、農業(漁業)、林業、水務、交通政策要求,評估各區技術可開發量,形成資源普查成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統籌電力發展和消納,結合區域承載能力提出并網消納規模,并根據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和消納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合理開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全市風電、光伏發電資源普查成果,組織編制本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做好協調,形成項目儲備,明確發展目標、項目選址、開發時序,有序推動實施。

第七條 風電、光伏發電開發應當規范開發秩序,防范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各區、各部門在招商或與有關方面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時,涉及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的,實行聯合會商。市級部門招商或簽署協議的,由發起部門組織市發展改革、投資促進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電網企業進行會商;各區招商或簽署協議的,由市投資促進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會商。

第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適度超前、網源協調的原則,結合風電、光伏發電發展需要,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電網配套建設和改造,落實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網接入條件,提升電網接入能力,確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

第九條 本市鼓勵結合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推動風電、光伏發電創新示范發展。對于風光制氫等自主落實消納條件的項目,可根據發展需要,以示范的形式分批組織實施。

第三章 開發建設方案管理

第十條 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實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存量風電項目開工率、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完成率均達到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在并網消納規模內按時序開展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確定:

(一)印發通知。市發展改革部門印發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通知,明確工作流程、申報要求等有關內容。

(二)項目申報。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有關要求,對本區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初審,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電網接入消納分析報告等申報材料,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建設場址不交叉重疊、申報容量與落實用地相匹配。

(三)接入評估。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就申報項目的電網接入消納分析報告進行評估,電網企業結合電網設施規劃建設情況,提出是否能夠并網消納的意見。

(四)綜合優選。經接入評估能夠并網消納的項目,市發展改革、投資促進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就項目是否滿足資源統籌要求進行聯審,項目通過聯審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綜合評分,按評分高低進行排序,專家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五)公布結果。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按程序在門戶網站公示后下達各區。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開展項目初審應當重點把握以下方面,確保項目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具備開發條件。

(一)項目前期條件成熟,場址明確,排除各類限制性因素,取得規劃資源、生態環境、農業(漁業)、林業、水務、交通等相關部門關于符合本領域管控政策要求、不涉及限制性因素的明確意見。

(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應當具備項目建設所需的技術、資金、經營管理能力。

(三)開發企業應當統籌考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與電力送出,開展詳細的電網接入條件和消納能力研究,形成電網接入消納分析報告,明確電網接入方式和接入點。鼓勵企業應用儲能等方式,促進新能源消納。

(四)開發企業應當提出項目實施計劃安排,承諾項目開工、投產等時間節點。

第十三條 本市立足提升能源系統安全保供能力和新能源產業發展水平,重點支持新能源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新能源與傳統能源一體化發展項目、新能源制氫等以自主落實消納條件為主的項目。新能源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全市關于風電、光伏發電資源配置的統一要求。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項目名稱、開發企業、項目場址等信息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程序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準(備案),已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并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開發企業應當抓緊落實建設條件,在辦理完成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會同電網企業做好與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含匯集站,下同)的銜接。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承擔組織推動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應當統籌做好項目規劃、用地等的協調,督促企業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定期調度項目進展,確保項目按時開工、投產。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公平開放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對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云等信息平臺,提供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規范等信息,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接網申請審核效率。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快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建立網源溝通機制,確保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度相匹配,做到電源與電網協調發展。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建設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不匹配的,允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開發企業建設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收到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申請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及時做好電力并網相關工作。電網企業應當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安全高效并網運行。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區域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力接入相關工作的協調,在局部電網消納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區域,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升壓站或匯集站,應當公平開放站內間隔資源,并積極配合做好接入該站的其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接網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定期組織全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摸底核查,及時掌握項目推進情況,對進度遲緩的項目建立動態清理和退出機制;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協調調度機制,協同做好項目核查;開發企業應當在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及時準確建檔立卡,向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項目基礎數據。

第二十四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并取得電網企業同意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未在年度開發建設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準的風電項目,調出開發建設方案。未在承諾時間內開工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發布通報,項目所屬區人民政府組織核實建設條件并明確后續建設意見,不再建設的,將項目清單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出開發建設方案;確需繼續建設的,限期開工,到期仍未開工的,調出開發建設方案。對于調出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項目所屬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工作。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明顯“報大建小”等行為的,經核查屬實,調出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或據實核定建設規模。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試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本市關于風電、光伏發電開發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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