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
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
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于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CER需要經過EB的核準簽發, 而VER由不同的機構和不同的標準在執行,只要能找到買家購買即可交易,因此VER的交易省掉許多中間申請的環節,也節約了大量時間,快的大概一、兩個月的時間就可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