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凌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下設機構發布《管理美國金融系統中的氣候風險》報告,認為“氣候變化是影響美國金融系統穩定性的一大重要風險”,建議美國金融監管者盡早理解并應對這一風險。
該報告給出53項
政策建議,強調只有在全產業范圍內的碳定價能夠真實反映
碳排放的社會成本時,金融
市場才能高效地將資源導向有助減少碳排放的活動和領域。報告建議美國建立全國范圍的碳定價機制,且在美上市企業應披露碳排放信息。
氣候變化是金融體系重大風險
這份報告由CFTC下設的氣候相關市場風險子委員會(Climate-Related Market Risk Subcommittee)完成。這是第一份美國政府機構關注氣候金融風險的報告。
該子委員會共有34名成員,既有來自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法國巴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代表,也有來自BP等能源公司和多家環保組織的代表。
報告稱,此次的主要發現是,氣候變化可能給美國金融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
“氣候變化會對多個產業領域和各類資產造成影響,有時候還會同時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發生。”報告顯示,自然風險以及氣候和非氣候相關的風險可能會相互影響,從而加劇沖擊和壓力,放大破壞金融體系的溢出效應。
報告補充道,這一
問題在中短期尤其令人擔憂,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可能產生很多“后遺癥”,比如資產負債表壓力大、政府預算緊張以及家庭財富枯竭等,這些和氣候變化因素疊疊加,會破壞“金融體系對未來沖擊的抵抗力”。
報告表示,近年來,為應對氣候變化,美國之外的一些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已經在紛紛采納新措施。
法國2015年通過了《綠色增長能源轉型法》(Energy Transition for Green Growth Law),該法律要求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和資產管理者,在管理和投資政策中充分考慮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準則(ESG)。
新加坡交易所2017年引入了一項“合規或解釋”(comply or explain)的政策,要求企業披露主要環境表現如能源使用、水資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
實施碳定價并披露碳排放信息
報告向美國政府推薦了53項政策建議,除碳定價外,還建議監管者要求在美上市企業披露碳排放信息,并建議美國政府在財政政策和疫情后的經濟刺激政策中加強對氣候風險的關注。
碳定價方面,報告稱:“美國應該實施碳定價,這是管控氣候風險和推動資本合理分配的最重要一步。”
報告表示,該定價必須公平,覆蓋整個經濟領域,并能按照《巴黎協定》有效地減少排放。
同時,報告還建議,所有相關聯邦金融監管機構,都應將氣候相關的風險融入其任務綱領,并制定策略以將這些風險與現有的監測和監督職能等工作內容/p>
例如,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應將與氣候有關的金融風險納入其現有的監督職能,包括在年度報告和向國會提交的其他報告中提及。
而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的研究部門,應研究氣候相關的“次系統”沖擊,對美國金融市場以及美國特定行業和地區的機構的潛在影響,后者包括農業和社區銀行以及為中低收入或邊緣化社區服務的金融機構等。
報告建議,美國監管機構還應作為正式成員加入應對氣候風險相關的國際團體,包括綠色金融體系中央銀行和監管網絡(NGFS)、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CFMCA)和可持續保險
論壇(SIF)等。美國也應積極行動,以確保氣候風險被列入七國集團(G7)和二十國集團(G20)等會議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等機構的議程。
報告認為,對于銀行和非銀行的金融公司,金融監管者應要求其通過現有的風險管控框架解決與氣候有關的金融風險。
這包括將氣候風險監測和管控納入公司的治理框架,以及明確界定董事會的監督責任等。通過與這些金融機構密切合作,監管機構還應開展氣候風險壓力測試試點,協助金融機構自行開展試點,包括農業和社區銀行以及非系統重要性的區域銀行等機構。在此背景下,監管機構應規定出一套持續、通用且涉及范圍廣泛的氣候風險情景、準則和假設,并對這些情景進行任務評估。
“金融管理機構還應考慮將氣候風險納入其資產負債表管理和資產購買,特別是與公司和市政債務相關的資產購買。”報告建議,金融監管機構應與私營部門協調,加強利用持續、可比和可靠的氣候風險數據和分析能力,以推進氣候風險的有效衡量和管理;支持制定適用于美國的標準化和連貫的分級和分類制度,以進行氣候風險數據和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比較。為此,美國應研究建立一個由公私部門成員組成的標準制定組織(SDO)。
報告強調,必須根據現行法律披露重大氣候風險,氣候風險披露應涵蓋不同時間段的重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