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環函〔2020〕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企業,有關
核查機構:
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令)、《廣東省企業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廣東省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廣東省2019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現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業碳排放報告與核查
(一)報告核查技術文件依據為《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2020年修訂)》和《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2020年修訂)》(附件1、2)。
(二)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報告企業、控排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控排企業,名單見附件3)應于2020年5月29日前在“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以下簡稱“報告系統”,網址:http://gdr.gdets.gd.gov.cn/)中填報并上傳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限于監測計劃發生變化的企業)和行業基礎數據匯總表(表格詳見報告系統通知公告欄)。
(三)我廳組織核查機構對控排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等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并組織現場核查,部分控排企業要組織復查、抽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控排企業應于7月5日前在報告系統中上傳經核查的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限于監測計劃發生變化的企業)和行業基礎數據匯總表(pdf格式,加蓋公章)。核查機構應于7月10日前在報告系統中填報并上傳核查報告(pdf格式,加蓋公章)。
二、控排企業配額清繳(履約)
(一)對按基準線法、歷史強度下降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我廳將根據2019年度企業產品產量及相關數據資料計算核定2019年度碳排放配額,并通過“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網址:http://reg.gdets.gd.gov.cn/)對預發放配額進行調整。企業對配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須于收到反饋核定配額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廳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業應于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控排企業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履約的,應提前在交易平臺購買補足。
(三)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或廣東省省級
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的,應于8月21日前向我廳提出書面申請,并通過國家自愿減排、
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或省級碳普惠登記平臺申請核銷。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總量控制在150萬噸以內(相關指引見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將本通知傳達落實到相關企業,認真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2019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工作,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二)相關企業應如實提供本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認真配合核查、復查、抽查工作。
(三)核查機構應依法依規、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不得接受企業宴請,不得收受企業禮品、禮金、禮券等。
(四)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核查機構不得違規泄露企業碳排放數據等保密信息。
附件: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4月27日
聯系人:廣東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組
電話電話:(020)83625802 87532115
傳真:020-83625390 電子郵箱:gdets@gd.gov.cn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