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森林碳匯與碳匯政策

2014-2-26 14:57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全球氣候變暖已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全球性環境問題,由此而導致的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并嚴重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此國際社會高度重視,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森林作為陸地生態系統主體,具有碳源和碳匯的雙重作用,特別是森林碳匯功能不僅在緩解氣候變暖趨勢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森林碳匯抵消 CO2 排放已成為國際氣候公約的重要內容,并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科學家的廣泛關注。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最大的利用太陽能的載體。森林的碳匯功能使得實施林業碳匯項目隨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的相關談判進展而受到國內外的關注。為了實現《公約》確立的緩解氣候變暖的目標,本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 1997年,在日本召開的《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COP)上,制定了《京都議定書》,以法律形式要求工業化國家控制并減少 6種溫室氣體,即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其中主要是 CO2 的排放,并為這些國家規定了減排限額。為了幫助發達國家實現確定的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規定了3種機制,即排放貿易(ET)、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排放貿易是指已經達到減排目標的發達國家把溫室氣體排放權賣給其他發達國家;聯合履約是指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通過共同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將獲得的減排額度相互轉讓;清潔發展機制(CDM)是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通過開展項目合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將項目所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完成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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