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標。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開征碳稅最直接的目的,但碳稅在減少二氧化
碳排放的同時,也能起到節約能源、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其他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作用,因此碳稅的開征目標包括二氧化碳
減排、
節能和其他污染物減排多個方面。基于此,碳稅所要達到的目標包括近期目標和長期目標。
近期目標:出臺針對消耗煤炭、天然氣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稅收政策,形成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碳稅制度,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表明我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堅定立場;同時,通過碳稅政策實現能源的節約和其他污染物的減排,促進國家“十一五”規劃設定的
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長期目標: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發展低碳經濟;提高能源效率,協調能源、經濟和環境的關系,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的關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政策保障。
開征原則。開征碳稅的指導思想:根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按照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的總體部署,借鑒國際經驗,通過對各種化石能源開征碳稅并合理確定稅率,培養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強化稅收政策的生態職能,從而使稅收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我國碳稅的開征應該考慮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兼顧約束和激勵作用的原則。一方面通過征稅限制企業和個人對化石能源的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轉變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不合理和能源效率低下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通過稅收激勵企業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環境改善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此,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激勵和約束限制并重的機制。
第二,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原則。一方面,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生態環境,為了有效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就需要保證碳稅對企業的較強刺激力度,促使其改變化石能源的消費行為;另一方面,開征碳稅也要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和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如果碳稅征收標準過高會影響到企業的競爭力,影響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開征碳稅應該在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把稅收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兼顧兩者的平衡。
第三,立足國情和合理借鑒的原則。我國開征碳稅,不可避免地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以求科學和完善。但是,我國目前與發達國家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有著一定的差距,同時在稅制、納稅人以及社會環境等其他方面也存在著差別。因此,開征碳稅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的做法,這樣才能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碳稅,使之在我國的現實社會經濟條件下切實可行。
第四,循序漸進的原則。我國的國情和環境稅自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碳稅在我國的實施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內外大量實踐證明,征收碳稅將影響企業國際競爭能力,其不可避免地會遭受阻力。為此,合理選擇引進碳稅的時機也是保證環境稅實施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步推進碳稅和逐步提高稅率,可以降低其對企業競爭等方面的影響以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抵觸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