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相對于傳統的命令控制模式,經濟學家們提供了一種替代方法。不同于傳統的制定目標(如環境質量標準)和行政管制的方式,在理想的設計體系中,政府將環境容量目標設定在某一個點,此處確定的排放量是最具經濟效率的,需滿足的條件是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MC=MB)。這里的邊際效率包括了關于公共健康和生態破壞等
問題的考量。
為了獲得MC=MB的這一點,經濟學家提出了兩種方法:
一是基于價格的機制,
一個是基于數量(即配額)的機制。
以價格為基礎的機制就是環境稅,也稱為“庇古稅”,最早是由ArthurCecilPigou(1877-1959)提出的。庇古1920年設計了福利經濟學中的環境稅概念,他提出對污染者征稅,以糾正
市場活動負的“外部性”,官方將通過稅收獲取收益,并將其用于抵消污染的負面效應。在氣候變化的例子里,庇古的解決方案是引進一種稅收,以使溫室氣體排放者為排放支付成本。
以數量為基礎的機制有賴于諾貝爾獎得主羅納德?科斯(RonaldH Coase)的工作,他提出社會成本問題,使污染者和那些受影響的人之間分配財產權的概念獲得發展。多倫多大學的約翰
戴爾斯(JohnHDales)1968年在他的“污染、財產與價格”論文中提出數量為基礎的交易機制,美國環保署(USEPA)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引進了排放交易機制,這個方法在1977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中得到法律確認。對于美國,排放交易的方案相比于庇古引進一種新稅收的解決方案更具吸引力。美國最為知名的排放交易體系是酸雨計劃。
無論是第一種以價格為基礎的方式,還是第二種以數量為基礎的方式,希望達到的目標都是一樣的,即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出發,實現
減排邊際成本等于減排邊際收益(MC=MB)。實現這一目標時所決定的價格和數量就是我們所需要的–最佳的減排量和減排價格(或者叫成本)。污染稅(如庇古稅)是典型的價格導向管理方式,而排污權/
排放權交易則是典型的數量導向管理方式。這兩種機制的原理很簡單,可以恰如其分地解釋實行碳交易還是碳稅的比較問題。碳稅,即以價格為基礎的方式;而碳交易,則是以數量為基礎的方式。
碳交易相比于碳稅會促進經濟發展和資源合理配置。
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以理解成碳交易是碳稅的升級。
碳交易也就是通過
碳排放權的交易來促進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配置,涉及的方面也較碳稅更廣一點,作用也會更大一點。
而對于經濟的損害方面來說,二者的危害并不大,或者說只是暫時的。因為我國未來對于GDP的發展要求以從高速增長轉變為又好又快的增長,從十三五規劃和供給側改革方面就可以看出來,科學發展觀必須深入貫徹落實。
上面提到碳稅會增加企業生產經營者的生產成本,所以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價值就會隨之提高,而價格又由價值決定,所以價格上漲。而價格上漲對于生活必需品的影響并不會太大,影響大的會是高檔耐用品,需求可能會或多或少的有影響,對整個宏觀經濟的影響并不大。而碳交易也是如此,成本增加,價值增加決定價格升高,影響亦然。二者對于整個宏觀經濟的影響很有限,危害不會太大,或者說會促進未來經濟增長的質量。他們都說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結果。
如果非要說危害的話,對于生產者所屬的行業經濟可能會受到影響,而二者影響較大的個人感覺回是碳交易,因為碳稅只是從稅收的方面進行調節,而碳交易又涉及了市場的三個機制,但說到危害,二者危害不大。簡而言之,碳稅與碳交易都是為了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只不過碳稅是通過稅收,而碳交易是發揮市場的決定運用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結果。二者目的相同,方式不同,一個單一,一個更全方面。對比起來,碳交易更為完善!
其實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利用市場動態確定碳稅稅率的辦法,也就是靠交易所的買賣雙方給排放定價,而不是武斷地拍腦袋。二者實際效果都類似于消費稅,屬于累退稅,越窮的人實際稅負越高。(本文來源:okcarb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