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84年9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兩個條例草案),規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了兩個條例草案。《暫行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類,并明確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2011年9月,國務院對《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明確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自2011年11月起,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方式。改革堅持“清費立稅、合理負擔、適度分權、循序漸進”的原則,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形成了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了其組織收入、調節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功能作用。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7972 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征收資源稅951億元。總的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必須加快制定資源稅法,完善資源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構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一)堅持資源稅改革
政策。考慮到資源稅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稅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優化了稅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確定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二)賦予地方適當稅收管理權限。考慮到我國地區之間資源稟賦、開采條件等差異較大,在不影響全國統一
市場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三)授權國務院開展水等資源稅試點。考慮到對水等自然資源征稅需先行開展試點,目前立法條件還不成熟,可依法授權國務院組織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與《暫行條例》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規定: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
(二)關于征稅對象。《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原礦和鹽。考慮大部分礦山企業實行采礦、選礦一體化生產并主要銷售選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政策明確,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產品,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礦產品是指原礦和選礦產品。(第二條)
(三)關于稅目稅率。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時,財政部、稅務總局列明了20多種主要礦產品稅目,其他礦產品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為保持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征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時,對主要由中央企業開采的油氣資源以及我國儲量較大的稀土、鎢、鉬等重要戰略資源,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統一確定固定稅率;對其他稅目由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幅度稅率,并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或提出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根據實際執
行情況,《征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在《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了各稅目的固定稅率或者幅度稅率。對規定幅度稅率的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條)
(四)關于計征方式和應納稅額。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后,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已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難以控管的少數應稅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征求意見稿》充分吸收了改革成果,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對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計算;對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其中,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根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不同形態,分別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原礦、選礦和鹽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五)關于稅收優惠。《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考慮到油氣生產、
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二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復雜、投資大、風險高,為支持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三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采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四是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此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第十條)
(六)關于對水等征收資源稅問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將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
河北省實施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并將擴大試點范圍。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于試點階段,水資源稅制度仍需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為保障征收水等資源稅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后,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第十七條)
(七)關于中外合作開采油氣資源繳納資源稅問題。2011年9月,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條例》,規定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繳納資源稅。同時明確,對2011年11月1日前已訂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合同的,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由于礦區使用費設有起征點且費率低(約為1%),而油氣資源稅稅率為6%,同時,對外合作開采油氣資源合同期限較長(20年至50年不等),對2011年11月1日之前簽訂油氣開采合同的中外企業與其他企業適用不同的稅費制度,造成企業之間負擔不公平,不利于促進公平競爭。考慮到資源稅法實施后,開采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資源稅,為保持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促進稅制統一和稅負公平,《征求意見稿》明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并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
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第十八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不同稅目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核算(第七條),視同銷售情形(第八條),減稅、免稅項目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核算(第十一條)、稅收征管(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和法律責任(第十六條)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