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簡要概述國際碳稅實施現狀的基礎上,對比分析了荷蘭、丹麥和日本在碳稅實踐方面具有較強代表性國家的做法,總結其成功經驗以及對我國開征碳稅有何啟示,以期為我國碳減排約束下碳稅體制革新提供有益參考與借鑒。
(一)國際碳稅實施的現狀
據權威數據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8月,全球已有39個國家和23個地區制定并實施包括碳稅和
碳排放權交易的碳定價
政策。芬蘭、挪威、瑞典、英國、瑞士、澳大利亞、日本、南非等20個國家明確確立了碳稅征收標準。按實施時間劃分,國際碳稅實施主要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實施的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和部分東歐國家,第二階段是新世紀以來的第一個10年內,包括英國、冰島、愛爾蘭等國家,第三階段是2012年至今,主要有澳大利亞、法國和日本,。
20世紀70年代之前,許多國家都通過直接的行政干預進行環境保護,但由于這種模式在落實過程中,因種種因素制約而效率低下,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后,歐洲部分國家才開始探索環境稅這一全新的管控方式,旨在通過
市場化手段將碳排放
問題進行企業個體內化,從源頭上進行把控。其中,效果最為顯著的當屬第一階段實施的碳稅,其根本目的就是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態環境。就現狀來講,在全球實施碳稅的所有國家中,荷蘭、丹麥和日本無疑是佼佼者,是最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對象。
正如上文所述,本文就以荷蘭、丹麥和日本為例,總結這3個國家在碳減排的約束下,實行征收碳稅過程中的具體實踐,為我國征收碳稅提供參考。
1.荷蘭。(1)實施背景。荷蘭環境稅收體系不健全,存在局部混亂的問題。(2)實施計劃。荷蘭碳稅正式實施是在1990年,碳稅歸為環境稅的稅目中。因為荷蘭的環境稅收收入都是專款專用,且主要用于和環境相關的支出,因此常受到批評,在1992年7月份開始,環境稅收收入被歸為一般預算管理。1992年荷蘭將碳稅更改為能源/碳稅,其比例各占50%。碳稅征收范圍為所能涉及到的能源,如
電力通過對其使用的燃料進行征稅,而被間接征收碳稅。1996年,荷蘭開始征收能源管理稅,其目的在于提高能源使用成本,而刺激能源消費,并不斷尋找可代替的能源,最終實現減少能源帶給環境的負面影響。能源管理稅的征收范圍涉及柴油、天然氣、電力、燃油等內容,主要征稅對象是家庭以及小型能源消費者,采取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在荷蘭這個國家,大型的能源消費者需要簽署自愿減排協議計劃,減少其向空氣中排放二氧化碳量,所以大型能源消費者實際繳納的能源管理稅是很少的。荷蘭自實行能源管理稅收后,很好地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使用奠定基礎,并增強了
節能投資力度;荷蘭針對大型能源消費者實行的自愿減排協議計劃,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征收碳稅對特定行業生產運用的不利因素,減輕大型企業運營負擔,因此受到荷蘭國內眾多大型能源消費者的歡迎,也十分配合碳減排工作,有效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實施效果。相關數據調查顯示,僅新世紀以來,荷蘭碳排放量整體下降了1.5%,在2010年碳排放量減少了約400萬噸,而預計10年后這一數字將達到500萬噸或以上,近年來的碳稅收入更是接近20億歐元,效果非常顯著。
2.丹麥。丹麥是國際上實行碳稅征收最早的國家之一,同時碳稅征收也是丹麥國內發展低碳經濟非常重要的手段。(1)實施背景。20世紀70年代,丹麥就開始對能源消費進行征稅,不過在考慮到丹麥企業在國際上競爭力的大小問題,起初能源消費稅的征稅對象僅是家庭以及非增值稅的企業。自1992年起,丹麥正式對國內所有企業和家庭征收碳稅,目的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時刺激企業和家庭開始使用清潔能源。(2)實施計劃。丹麥碳稅征收范圍十分廣泛,包括除去天然氣、汽油和生物燃料之外的所有排放二氧化碳的對象。在丹麥,工業企業需要繳納碳稅,但是丹麥政府會將碳稅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企業補貼,以此支持其國內企業能夠積極推進節能項目。另外,丹麥國內工業企業也能獲得稅收返還以及減免稅負的優惠政策。1990年,丹麥議會提出了新的碳減排目標:在2005年到來之前,其國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88年減少20%。在《東京議定書》以及歐盟會議后,丹麥將其二氧化碳的減排目標調整為2008~2012年內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要比1990年低21%,設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標準是5490萬噸。為實現這一目標,丹麥采取諸多措施,其中就包括征收碳稅。丹麥政府想用征收碳稅的方式,刺激民眾和企業節約能源,并積極開發替代能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6年,丹麥政府實行了新稅,包括二氧化碳稅、能源稅和二氧化硫稅3個稅種,新稅一出加重了企業能源稅以及碳稅的負擔。(3)實施效果。據統計,1995~2002年期間,丹麥能源行業碳排放量下降了330萬噸,生產活動中每千瓦電的碳排放量也下降了約一半。2014年,丹麥國內生產總值相比20世紀90年代初增長了1.5倍,達到了3527億美元,但碳排放量則下降了近14%,創造了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兼容的丹麥模式。
3.日本。日本作為亞洲僅有的實施碳稅的國家,其成功經驗與模式,對我國更具借鑒價值。(1)實施背景。2004年日本環境省首次提出碳稅方案,在經過數次修訂和綜合討論后,2009年正式出臺了溫室效應對策稅具體方案,就是通過提高石油煤炭稅稅率變相達到碳稅目的,原計劃2010年4月正式實施,但最終延遲到了2012年10月。(2)實施計劃。在日本,碳稅的稅率是相當低的,日本的稅收方案更側重于稅收的收入,以減輕政府的稅負。為了更好地保障碳稅政策順利實施和得到公眾和企業認可,日本碳稅政策設計的同時,配套了許多稅制改革和各類政策。另外,日本實施碳稅還有一個重要目的,那就是一舉兩得地實現稅收制度內在平衡,全面推進落實綠色稅收改革,并主要涉及了財源體制革新、一般消費類稅收革新、城市管理稅收革新等相關政策調整。(3)實施效果。經過4年的實踐探索,日本碳稅實施可謂是后來居上,取得了其他先行國家都未能達到的成就,據統計,其碳稅收入在2016年突破了2600億日元大關,碳排放量也得到了明顯下降。
(三)碳減排約束下外國碳稅實施經驗與啟示
1.根據國情設計碳稅制度和法律。對于我國來講,建立碳稅制度應當以我國國情為準,綜合考慮我國的各種實際情況,以此確定我國碳稅制度的各種要素。如在確定計稅依據方面上,借鑒國外的碳稅征收經驗,以含碳量作為計稅依據,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碳稅征收的效率。又如在設計碳稅稅率方面,我國應當采取從量定額稅率的方式,確定科學合理的碳稅稅率水平。另外,我國在設計碳稅稅制的過程中還應當遵守循序漸進的原則,充分考慮納稅人的承擔稅負的能力,并結合國際環境,一步一步的穩步推進。另外,我國還需建立有關碳稅的法律
法規,將碳稅征收上升到法律高度,加強法律的強制性特點,切實貫徹碳稅征收有效實施,并以法律的形式提高我國民眾自覺繳納碳稅的意識和覺悟性。我國碳稅設計和實施起步較晚,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做保障,以法律為依據,明確碳稅稅制征收的方向,并且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碳稅機制提供動力。
2.結合實際不斷調整碳稅稅率。我國是煤炭大國,每年煤炭的消耗量都非常大,由此因燃燒煤炭產生的二氧化碳量也非常多。但是我國也在通過開發清潔能源、實行碳稅等方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以此實現2020年碳減排的目標。在碳減排的約束下,我國實行碳稅征收政策,但是這個征稅過程需要循序漸進,一步一步推進。參考國外碳稅征收政策推行經驗,可以將碳稅征收過程分為三步進行。第一步采取統一定價的方式征收碳稅,在一定時期內保證能夠穩定征收較低的碳稅,目的是使人們能夠適應碳稅征收這個事實。第二步鑒于人們已經習慣了碳稅稅制?策,政府部門可以適時地逐步提高碳稅稅率。為避免一蹴而就,可以采取累進制稅率,慢慢地將碳稅調整到位,給予工業企業和民眾充分的時間適應新的碳稅政策。另外,在參考其他國家碳稅設計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國國情,我國應當實行不同的碳稅稅率,根據地區、環境保護程度的不同,設置有差別的碳稅稅率。第三步可以引進市場機制,建立
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覺選擇碳減排,并由政府指導企業等各方參與進來,利用市場手段、價格手段等實現碳減排。
3.建立起碳稅收入的使用方式。國外針對碳稅收入實行專款專用和將碳稅收入納入一般財政預算的使用方式,有利于平衡環保和工業企業競爭力。相比將碳稅收入納入到一般財政預算中,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的方式更有利于保護環境,實現碳減排的目的,我國碳稅征收政策相比國外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專款專用的方式更適用于我國。另外,為實現透明稅收,專款專用的方式也更適合我國碳稅收入。但是將碳稅收入納入到一般財政預算的方式則更為長遠,在未來我國碳稅機制可以使用這個方式。因為將碳稅收入納入到一般財政預算中,由國家對財政收入進行統一規劃,能夠科學合理的配置資源。由此看來,我國在推進碳稅征收的過程中,可以充分考慮這兩種使用方式的優勢,在初期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方式,在不斷過渡的過程中,找準時機將碳稅收入納入到一般財政預算中。
4.具備與碳稅相對的配套制度。為完善我國碳稅機制,需要協調碳稅和其他化石能源征收的關系,以此避免二次或多次征稅現象出現。另外,需要建立與碳稅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在碳減排的約束下,實行碳稅征收的目的就是減少碳的排放量,有效發揮碳稅制度的作用,減少因實行碳稅造成的負面影響。比如,參與《京都議定書》計劃、國際溫室氣體減排計劃,與發達國家一起開展碳減排項目,實現共同發展。另外,我國也應當加強清潔能源和清潔技術的開發力度,使清潔能源和清潔技術能夠盡快在我國境內推廣,并對達到碳排放標準的企業,尤其是工業企業給予相應的獎勵,鼓勵企業增強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普及力度,政府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給予貸款輔助等政策上的鼓勵。但是,也需要考慮稅收補償或者稅收補貼的力度,隨著清潔能源的普及,應當適當減少補償或補貼的力度,并增強弱勢產業的補償或者補貼力度,以此維護碳稅公平,既實現碳減排,保護環境,又增強我國企業整體的國際競爭力。
(四)結論
我國是煤炭大國,每年煤炭使用量巨大,碳排放量十分大。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我國提出了2020年的碳減排目標,要比美國的高很多,由此我國的碳減排任務十分艱巨。實行碳稅稅收有利于減少家庭和企業的碳排放量,保護大氣環境。荷蘭、丹麥和瑞典等國家率先實行了碳稅制度,本文總結了這3個國家在推行碳稅制度的政策和經驗,并獲德一些啟示。從建立完善的碳稅征收原則和法律制度、分段循序漸進推行碳稅稅收、合理分配碳稅收入,到構建與碳稅機制相匹配的配套機制,逐步完善我國的碳稅征收體系,推動我國環境建設,并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碳減排的約束下實現低碳經濟。
( 來源:《管理世界》2016年第12期;作者:徐州工程學院經濟學院 趙靜敏、趙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