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為應對氣候變暖、減少
碳排放,國際上比較常用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基于污染量控制的排污權交易,即
碳交易;二是基于價格的征現或排污收費
政策,即碳稅。兩種
減排機制具有不同的理論基礎,在成本和減排效果上也存在明顯差別。與前者相比,后者更加符合我國現階段
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應當成為當前發展低碳經濟的首要舉措。所謂碳稅,簡言之就是對排放二氧化碳所征收的稅。與其他稅種一樣,它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對經濟增長、經濟結構、能源結構等都會帶來深刻而持久的影響。
堅持制約與激勵相結合。碳稅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制度設計,不應當是單方面的制約或控制,理應是制約和激勵兩方面的互動。所謂制約,就是通過對化石能源以及以化石能源為原材料的產品征稅,限制"三高"產業的發展;所謂激勵,就是通過減免稅收和財政補貼等多重手段,激勵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利用,不斷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
采取差別稅率。由于我國地區、產業發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不同能源、不同行業碳排放的差異,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采取統一稅率的方式,應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目標,實行多級稅率。在征收初期實行低稅率,然后分時間段逐級累進,這樣可以給企業充分的時間加以應對。另外,針對差異稅率可能帶來的逃稅行為,還要采取方法加以防范和規避。
保持稅收中性原則。與其他稅種一樣,碳稅的征收不應當改變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它更應當是一場深刻的稅制改革,也就是在開征碳稅的同時,還應盡可能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并適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以減輕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最終實現稅收中性的原則。另外,碳稅收入還應對有志于低碳技術研發企業進行補貼,從而不斷縮小因征收碳稅而擴大的貧富差距。
實施稅制優惠政策。征收碳稅并不意味著單方面的索取,還應注重給予必要的優惠或補貼。一是依據國際的通行做法,對于能源密集型產業或產品,實行較低稅率,這樣做有利于保持基礎原材料價格的穩定,防止發生通貨膨脹;二是對于碳排放量不超過政府統一標準,或采取先進技術保證排放量逐年下降的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三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低收入者或貧困群體,應當給予財政補貼。
與破交易的協調配合。碳稅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還有許多不可克服的缺陷。要想真正實現
節能減排的目標,還應注意與碳交易機制搞好對接。與碳稅相比,碳交易在二氧化碳總量控制、促使碳
排放權自由流動、較少社會成本方面都有很多明顯優勢。因而,在征收碳稅的同時,也應發揮市場這支看不見手的作用,大力發展
碳金融市場,使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共同推動低碳經濟加快發展。
征收碳稅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舉措,更是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從短期來看,征收碳稅給經濟增長帶來一定沖擊,但從長遠來看,它必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飄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