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費改稅改什么?

2015-8-12 13:33 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 賀震

環境保護費改稅改什么?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費改稅,一字變化代表著一個時代的更迭。

排污費,這一側重于排污行為末端治理的行政收費,存在著征收面窄、征收標準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公開度和透明性差、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等問題。而稅收的強制性則遠比收費的力度大得多。將環境保護稅取代排污費可以有效解決排污費的種種不足。因此,清費立稅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那么,環境稅該如何科學征收?這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大問題。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原則。

首先,堅持公平征收的原則。公平是法律的基本要義,征收環境稅要公平、公正,一視同仁。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而新環保法則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顯然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排放污染的兩類單位。筆者認為,對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也應該征收環境稅,應該與新環保法科學銜接。畢竟環保法是新法,且是上位法。

再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征收環境保護稅”。筆者認為,這條表述并不嚴謹。因為一個企業除排放水污染物、固廢污染物之外,還可能排放大氣污染物。而按現在的表述,將導致只要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了,其他該征的環境稅,如大氣污染物稅也不再征收。這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建議更改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的應稅污染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即對企業由第三方統一處理的應稅污染物不征收環境稅,其他自行處理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必須交納環境稅。現實中,污染處理廠是工業污水處理廠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時界線并不分明。許多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處理工業廢水,如果對這些廢水免稅,則是對其他接入工業污水處理廠以及自行處理至達標排放的企業的嚴重不公平。因此,建議對城鎮污水處理廠中工業廢水部分征收環境稅。

其次,堅持有利于促進污染減排的原則。促進企業治理污染、減少污染物排放,應是排污費改環境稅的根本目的。因此,征收標準應起到倒逼治污和鼓勵治污的作用。

要提高地方征收標準,倒逼治污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國家規定的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一致。但這一標準是基于全國情況綜合考量確定的基準,遠遠沒有反映出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當前,各地紛紛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征費幅度。截至目前,已有12個省市調高了征收標準。其中,北京確定的地方征收標準為國家標準的10倍。因此,鑒于當前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遠遠低于污染物治理成本,應適度提高環境稅的征收標準。

要科學設定加征梯度倒逼治污。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境稅。其中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或者高于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兩倍計征;污染物濃度既超標又超總量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計征。這是運用經濟和稅收手段倒逼企業治污的重要舉措。但筆者認為,僅有此項規定還不夠,還應按照超標、超總量的不同程度,分級征收環境稅。比如,就超標排放來說,超標1%與超標100%及以上,企業減少的污染物治理投入及給環境帶來的危害,顯然是不同的,那么稅收也應有所區別。

要合理設定減征梯度鼓勵治污。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從現實情況看,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要把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值治理到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有很大的技術難度或需增加不菲的資金投入。但如果把目標值設定在70%~80%,則大多數企業可以“跳一跳夠得到 ”。因此,筆者建議,應從現實可能性出發,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在稅收優惠措施中增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80%一檔,制定差別化的稅率。

第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政府應重在制定規則,摒棄保姆式思維,為企業執行規則提供服務,監督企業執行,而不是包辦企業事項。

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將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審核意見。這一規定沿襲了現行排污費征管的模式,而這一模式曾飽受詬病,在給基層環保部門增加了大量工作的同時,也弱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

目前,省級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費征管的通常僅有兩人,省轄市級環保部門大多只有1人。而縣級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費征收的同志還要肩負其他工作,只相當于半個人。由于力量有限,審核程序形同虛設。如果環保部門不增加人員,審核工作無法落實;而在限制公職人員隊伍擴大的現實背景下,增加負責征收環境稅人員幾無可能。因此,依筆者之見,應以費改稅為契機,廢除由環保部門包辦的審核程序,而是把這一審核的過程交由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這一程序應設定為,納稅人將納稅申報材料提交給第三方機構審核,將審核后的申報材料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并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這一審核過程雖然由企業委托第三方負責,但由于規定了企業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申報企業便不會授意第三方弄虛作假。 這樣,既回歸了事情的本來面目,減少了公職人員權力尋租的機會,又避免了責任主體模糊,強化了企業依法繳納環境稅的主體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環保廳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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