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
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能源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完善新能源消納和調控
政策措施、加快推動能源結構調整優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方案和推進光伏發電、新能源供熱高質量發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工業、建筑、
交通等領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取得顯著成效。同時,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在目標規劃引導、建設項目管理、外調綠電保障等方面也面臨一些需要規范的
問題。因此,有必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制定專門的地方性
法規。
立法思路
本次立法貫徹落實中央“雙碳”決策部署和能源安全新戰略,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根據本市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特點,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政府引導、
市場運作,固化實踐經驗,推動解決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適應超大城市特點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為本市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有力制度支撐。
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目標與規劃、推廣與應用、支持與保障、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健全管理體制機制。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和可再生能源的種類,規定本市落實“雙碳”目標,實施國家能耗雙控向
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創新驅動,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與城市建設相融合;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健全市場體系,加強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加強交流合作。
二是強化規劃引導,保障開發利用目標落實。第二章目標與規劃規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可再生能源的類型、分布、應用領域等情況開展調查;合理確定各區開發利用目標,開展評估、監測與考核;編制實施全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并將相關要求納入供電、供熱等規劃;編制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時,合理保障可再生能源
電力輸送通道及重大工程、重點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用地需求。
三是促進推廣應用,規范開發利用行為。第三章推廣與應用從產供輸儲用等環節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了規定。
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開發利用。針對綠電開發潛力較大的實際,規定因地制宜推進光伏發電、風電等項目建設。針對綠電主要來自外埠的實際,規定加強區域能源合作,支持建設可再生能源基地和電力輸送通道,開展跨區域綠電交易。針對綠電不穩定、電網容量有限問題,規定支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高接納、輸送能力。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難問題,規定支持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接納、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提供規范便捷的并網服務。明確穩妥發展新型儲能。此外,鼓勵源網荷儲一體化,探索建設智能微電網和綠電直供,發展智慧能源項目。
強化可再生能源供熱供冷和生物質能、氫能推廣應用。規定支持科學有序開發利用地熱能,推廣再生水源、空氣源等熱泵技術和太陽能光熱技術;科學指導生物質能開發利用,支持將其合理用于發電、供熱、交通等領域;科學布局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加氫基礎設施,拓展氫能應用。
促進重點領域應用。明確推動工業、建筑、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和城市更新、鄉村建設、能源系統改造、產業園區建設等方面加強開發利用,支持建設綜合能源項目。
強化建設項目管理。與
節能、建筑綠色發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銜接,明確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加強可行性研究,依照法律和強制性標準合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有關部門健全指導機制。針對開發利用設施設計施工不合理、先建后棄等問題,明確實行“三同時”管理,相關主體做好維護管理,授權制定覆蓋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辦法。
健全消費促進機制。明確落實國家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耗雙控的要求,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碳排放單位等按照國家規定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水平,公共機構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細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規定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完善綠電交易服務管理機制。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應用,明確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開發利用指南,推廣典型應用案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銷售的可再生能源產品質量或提供的技術服務負責,向用戶說明安全操作知識,提供售后服務。
四是加強支持保障,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第四章支持與保障規定,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技術、裝備及新材料的研發、示范和推廣應用;促進科企合作,加強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完善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支持建設可再生能源產業集聚地和應用示范區;優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相關審批程序。此外,對標準引領、財政支持、綠色金融、科學統計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