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全文

2025-3-31 09:10 來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3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榮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4年11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財政經濟委員會作了修改情況的報告,共有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意見。總的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補充完善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制度措施,內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工作建議。

會后,法制委員會赴大興區、通州區開展調研,就綜合能源項目的建設運維、空氣能的開發利用、光伏產業發展等問題,聽取相關經營主體、部門和專家意見;書面征求法治建設顧問、基層立法聯系點、有關部門以及天津、河北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在調研基礎上,會同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市司法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整體研究,從制度安排、條文表述等方面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2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空氣能的開發利用

空氣能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種,在本市農村清潔能源改造、產業園區建設中已有大量應用。目前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種類中沒有明確列舉空氣能。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空氣能具有技術安全穩定、安裝靈活方便等特點優勢,國家《“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等政策文件明確要求推進空氣能的應用;截至2024年底本市空氣源熱泵供熱占全市可再生能源供熱的比重約為56%,未來仍有一定發展空間。據此,建議在總則第二條可再生能源種類中增列空氣能,在第十八條中增加推廣應用空氣源熱泵技術的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款)

二、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是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關鍵環節,目前草案二次審議稿從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進儲能技術應用、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等方面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還存在并網難問題,消納途徑受到一定限制,建議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補充完善促進消納的制度措施,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市支持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接納、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二是明確本市鼓勵探索建設智能微電網,探索綠色電力直供,促進就近消納,提高利用效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三、關于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

建設項目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涉及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等多個環節,需要系統規范、嚴格監管。目前實踐中還存在有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施設計、施工不夠合理,有的開發利用設施先建后拆、棄而不用等問題。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必要針對這些問題,強化全過程監管,并與《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管要求做好銜接。據此,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補充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要求,規定責任單位應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內容納入相關文件;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施;三是授權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辦法,對監督檢查、監測評估作出具體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四、關于開發利用指導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專業技術性強,需要加強宣傳培訓,對城鄉居民、各類單位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規范引導。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推廣與應用”一章增加一條,明確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開發利用指南,開展宣傳培訓,普及有關知識,推廣典型應用案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銷售的可再生能源產品質量或者提供的技術服務負責,向用戶說明安全操作知識,提供售后服務。(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五、關于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

本市可再生能源領域科技創新資源豐富,目前已形成昌平能源谷、大興國際氫能示范區等能源產業集聚地。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本市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實際,在“支持與保障”一章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市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相關新材料的研發、示范和推廣應用;二是明確有關部門推動完善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支持建設綜合性、專業性的產業集聚地和應用示范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關于區域協作、規劃編制、生物質能開發利用、消費促進、標準制定等方面的規定作了完善性修改,對部分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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